显微镜下的大明:明朝县太爷一天如何办公?看完才知,电视剧误导

显微镜下的大明:明朝县太爷一天如何办公?看完才知,电视剧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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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微镜下的大明:明朝县太爷一天如何办公?看完才知,电视剧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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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政府规定了一些法定假日。 “凡每岁正旦节,自初一日为始,文武百官放假五日。冬至节本日为始,放假三日。” 洪武六年,太祖“命考古休沐假日,礼部以唐六典假日上,从之。令百官每月五日给假”。 宣德三年,又定于每年岁首旬休十日。 此外,逢皇帝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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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政府规定了一些法定假日。

“凡每岁正旦节,自初一日为始,文武百官放假五日。冬至节本日为始,放假三日。”

洪武六年,太祖“命考古休沐假日,礼部以唐六典假日上,从之。令百官每月五日给假”。

宣德三年,又定于每年岁首旬休十日。

此外,逢皇帝登基、寿诞、丧葬等,也要停止公务活动。

1、县太爷一天如何办公?

除政府规定的假日外,县衙每日清晨即开始办公,日暮时方才散衙。

“凡官府皆须侵晨署事,日入方散。”

每日卯时(6时),吏典、隶兵及各种杂役于承发房画押报到,称点卯;下午酉时(18时),散衙归家。

列县官每日升堂分为早堂(早衙)、中堂(中衙、午堂、午衙)、晚堂(晚衙)。

各官对时间的安排,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自的情形能力,不尽一致。

据载,早堂一般为卯时至辰时(上午6至8时),“粮里长等各照都图,挨次站立两廊下,次第升堂,作揖听发放出”。

中堂为巳时至未时(10至14时),主要是“问理词讼,干办公务”。

晚堂为申时至酉时(16至18时),继续清理词讼,审录狱囚,总结一天公务,然后击鼓散堂。

知县一天处理事务总的次序是处理公文,比较钱粮,问理词讼。

《官箴集要》称处理公文的顺序是,“其申达上司公文,早衙佥押;其平关牌帖并批牌等项,中衙佥押”。

大堂上每日设值堂吏和值印吏各一名,“直堂吏一名,专一在堂挂号登记上下公文,并拘勾人犯牌票,以便揭查。直印吏一名,置簿填写某房公文几件,用印几颗,至晚递不致违误,结状以防奸弊。”

其余吏典于各房办事,非传唤不得上堂。每晚又派巡风吏一人巡视衙门各处,以防奸盗。

2、县官一天都在干啥?

县衙中的人员分为官、吏、役三等,呈金字塔形。

在政务上的分工大体为:官主决策,吏理文书,役供差遣。

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即正官、佐贰、首领,为朝廷命官,数量极少,知县总管一县之政务,佐贰、首领则分别分工负责劝农、水利、清军、巡辑等某一方面的事务;吏员为在吏部注册的公职人员,每县一般约有十数名,主要在六房、粮科、马科等各房科中办事,处理公文账册;差役则从民间征派,为“庶人之在官者”,司职站堂、看管、守卫、催科、抓捕等事,事无巨细,凡需听候官吏差遣之处均可设差役,数量可达数百甚至上千人。

县衙中的公务文书主要由各房科的吏书草拟。

与清代县官文移主要倚仗师爷不同,明代吏书在公文的处理中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由于明代中期以后吏典买充者多,素质普遍降低,通文移者日少,多由各房主文、书手代笔。吏典、首领官对公文应及时办理,不得稽延。

《大明律·吏律·公式·官文书稽程》规定: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答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

对于官员办事程限,《大明令》规定:

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七日程,大事十日程”。

《读律琐言》卷三“吏律”“官文书稽程”注云:

“诸衙门文书,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

遇有公事,六房吏典向上禀报,须自上而下进行,即首先秉明知县,再赴分管佐贰、首领处商议;签押文书时,则遵从自下而上的顺序,先由下面的吏典首领等官开始,最后至知县处用印施行。

“遇有大小事务,该吏先于长官处明白告禀,次于佐贰官处商确既定,然后当该吏典幕官书卷,才方自下而上以次佥押讫,正官下判日子,当面用使印信,随即施行。”

这样做的目的,可能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信息上达长官的渠道通畅,不致被中途截断:同时政务处理意见先由下面的该管官吏议定,最后由县官决断施行,也可以减轻知县的理政负担,使各级官吏各负其责。

刑名、钱谷为知县最重之事。县官受理百姓词讼称为“放告”,受理词讼的日子称为“放告日”,每隔三五日一次。一般是逢三、六、九日放告。

《新官轨范》:“告示众告状之人,每月三、六、九日方许递状。”

吴遵《初仕录·严告讦》:“放告明开告示,或三或六或九,每放告牌出,挨图逐里进入。”

也有五日一放告的,更有“民淳事简之地”,只在每月初二、十六放告两次。

在农忙时节,为不妨农时,还要止讼几个月。如四至七月农忙时,除人命、强盗等大案外,其他案件不予受理。

3、县官如何断案?

放告之日,县官升堂后,出“放告牌”,原告捧纸依次递进县衙。

状纸递进后,由承发房吏接下挂号。

县官接状后为慎重起见,往往并不立即审理。退堂后一一细览,第二天再与发落。

《新官轨范》:

“将状子不分有理、无理,俱各接下。省令告状之人,俱各明日来朝听审。当夜用心将状逐一参看,可受理者,紧关去处红笔标下,次日只在红笔去处审理。如无理者,将状扯毁赶出。”

不准状的退回,准状的再传原告、被告、证人三方细审。

《居官格言·递状日期》列出了每月接状和听审日期:

“初三日、初四日听审;初六日、初七日听审;初九日、初十日听审;十三日、十四日听审;十六日、十七日听审;十九日、二十日听审;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听审;二十六日、二十七日听审;二十九日、三十日听审”。

钱粮完纳不及时,或差役办差逾期,县官则用刑求、监禁的办法催督,称为“比较”。

征比钱粮时,先比较粮长、里老等役,使之催督欠纳户,若再不完,则征比花户。

县官除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等事外,不得轻离县衙,有事则以信牌差遣吏役。

信牌又称“牌票”、“票”、“硃票”,之所以称为“票”,信牌为纸质,牌上面用墨笔写明所办事情,限定日期,用硃笔签押,并盖官印。吏役事完须将牌交回,称“投牌”、“销牌”。

差点差役时又使用签筒,筒中置签,上写各役姓名,差点某役,则抽其名签付之,事完差役将签交回。

但牌票亦不可轻给,以维护牌票的严肃性。

牌票是替官府办差的凭证,可发与差役,也可发给在县听差的值年里长,使之勾摄公事。“追会钱粮、军需、刑名、造作,大小公事,不得差人下乡,止是遣牌勾办。”

审案时,县官还可将牌票交与原告、干证,令其持票拘传被告。明初以后里长多在县“承符呼唤”,听领钱粮词状牌票,回乡催征钱粮,勾摄人犯,或措办供应。

明中期以后一些地方甲户不必到县应役,但要出“应卯银”补贴里长应役劳费。

县官有事传唤乡民,应尽量差遣里长,以免差役下乡生事勒索。

明初朱元璋从整顿吏治、约束地方官吏的角度出发,颁行了地方衙署建设规制,并规定大小官吏必须在衙署中居住、办公。

明代县衙成为官吏办公与居所合一、与外界相对隔绝封闭的场所。

官、吏作为政府公职人员,一般不得擅出衙门,大量政务的具体执行、与地方百姓的实际接触均由征自民间的差役完成。

明代虽然对官吏的行为作出种种规定和限制,如不得擅离衙门下乡扰民,有事须以牌票差遣等等,但实际上官吏仍然有种种机会徇私舞弊,通过收取各种常例对百姓进行勒索。

而差役这种灰色身份一他们身在官府,所行为官府之事,身份却是百姓,并不纳入国家官僚体系的监察范围——弊害更是明显,由于他们实际上充当了官与民之间的中介,掌握了官、民之间的信息交换渠道,使他们很容易上下其手、瞒上欺下、祸害百姓。

明代的县衙由于政府颁行的“范式”,形成了比较统一规范的建筑格,其规范性与严整性超迈前代,其核心格为清代所继承。但其封闭性也达到了一个高峰,衙署周遭以高墙与外界隔绝,官吏办公、居住均在其中,不得随意外出,使官与民之间的分野更为严格,官与民的接触和沟通受到更多的限制。

虽然明太祖的出发点在于澄清吏治,但是实际上这样做的效果十分有限,一方面官吏仍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贪污中饱,另一方面数量庞大的差役成为代表官府直接面对百姓,易于祸害生事、败坏吏治和政府形象,而又疏于监督和制裁的一个群体。

4、县官的人际关系

同僚是指县令的佐贰、首领官及学官等。他们分管一县的财政、司法、巡捕、学政等事务,是县官的左右手。

这些人是朝廷命官,与县令出身大体相近,是知县行政的主要依靠力量。与清代不同,明代佐贰官在县行政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佐贰、首领除固定分管某一方面的事务外,知县遇事难以分身料理时,还将一些比较钱粮、审理词讼的事批给佐贰、首领官办理。

此外如知县因故离职,可由佐贰官署职,有时还可转正。但由此也造成一些弊端,佐领官署事,入门即征租税以图加收,日夜敲扑,急于星火,有“署印如打劫”之说。

在行政系统的分工上,官主决策监督,吏主文法行移。

双方的关系中存在合作的一面,“官糊涂,吏提撕(携)之;吏隐蔽,官鞭策之”。

毕竟只有官吏合作,才能有效地推行县政。但明代文献中充斥着的,是官对吏的警惕和防范。虽然县官在行政事务中握着决定性的权力,但由于吏所娴熟的法令故套、规则成例为县官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加上官来自外地,吏出于土著,因而在日常行政中吏实际上掌握着潜在的主动权。

由此形成了吏对官的制约,官对吏的管理有很大的限性。

对于大量的役,以县官一己之力也难以处处兼顾,主要以被动防范为主。

到任后县官对吏胥处处防备。“任后,左右前后大小一应人等,俱是本县之人,惟我是外人。他个个都要瞒我欺我,问人讨钱,到任之后,一应人役俱要防范,决不听他言语,误了我正事。”

吏与役作弊的手法有所不同。

吏承行文书,较少直接面对百姓,因而其弊以改换文书、牌票,侵吞钱粮为主,具有“文”的特点。

役负责具体执行,接触百姓的机会多,其弊以恐吓、敲诈、勒索百姓为主,具有“武”的特点。

吏役作弊有制度上的原因。吏员俸禄微薄,新参者又往往因交纳顶头银而负债,着役后不免想方设法诈取钱财。杂役工食本少,重役更有额外赔累,因而转向百姓榨取。

县官对吏的管治,主要是事多亲办,少派之承行,平时与吏保持距离,防止其过多干预公务;对皂隶的防范,主要是遇事多用里老,尽量少派之下乡,减少其扰民科索的机会。

可以看出,县官对吏役的防范多是被动的,较少主动性。这是县官来自外地、势单力薄的先天缺陷所致。

县官对吏典的防范手段主要是疏远。大堂之中只准值堂吏一人在旁伺候,六房吏分房办事,非呼唤不得上堂。

吏典不许随便走动,无故不得擅出衙门。

对役的管束,首先要慎选、防范门子。

“凡衙门传话窥伺,人皆由门子。门子者,众奸之线索也。门子,江南多以慧巧充之。”

“此辈皆游手游食之徒,不谙事,不知法度。一遇官府宠用,即在外架言倚势诓骗,靡不畏惧,人人皆云:某门子是太爷耳朵。”

由于门子跟随日久,易于得宠,包揽公事,须防范其弄权。

其次,派吏役出差时须慎重,尽量减少其与百姓接触的机会,避免科索百姓。

再次,防范粮长、里老等役作弊。

如“里长之家,循理者少,豪横者多。中间多有倚恃财势凌虐细民,使其无所控告者;亦有包领官钱人己,使细民典卖输官,而不沾分文之惠者;又有接受原被告财贿,安为代禀,而使小民受抑无伸者。”

对于县官约束吏胥,当时有语云:“门子不上堂,书手不进房,皂隶不下乡,就是好官。”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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