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大明律》与《明大诰》

明朝《大明律》与《明大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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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大明律》与《明大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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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登基后,开始编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 它的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1367年,即明建朝初年。朱元璋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提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充分体现其要加强中央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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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登基后,开始编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

它的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1367年,即明建朝初年。朱元璋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提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充分体现其要加强中央集权的思想。因此,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等创草律令,编律285条,令145条,其律文按唐律编订,体例以《元典章》为准,这些也就构成了《大明律》的雏形。第二个阶段是在1368年,朱元璋“亲加裁酌”,确定了《大明律》仿唐律12篇的体例设置,确定了“篇目一准之于唐……分为三十卷”的结构,使其更加完善。第三个阶段是在1380年,朱元璋废中书省和宰相,并以此为机“更定大明律”。这次修改将《大明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隋唐以来延至元代以前800余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第四个阶段是在1388年,在丰富完善了相关内容的情况下,朱元璋决定将《大明律》“刊布中外,令天下所知遵守”。《大明律》从初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多年,充分体现了朱元璋对立法的慎重态度。

从总体来看,《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但其立法技术上较之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善和科学,其立法精神也远比唐律、宋律更加严格,成为影响后世深远的封建大法。在此基础上,朱元璋广开言路,在午门外设立“鸣冤鼓”,百姓若有冤情可以直接向皇帝本人申诉。此外,他还亲手编写了《醒贪简要录》,教育官员要廉洁自律,而对于腐败的官员则采用重刑加以严惩。因此在明朝初期,政治清明、百姓安居,一片盛世之局。

朱元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又编定了《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可以说《明大诰》与当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具有一定的先进意义。但《明大诰》加重律中罪名,滥用法外之刑的特点却使其成为了一部令人生畏的法典。自汉朝初期废除肉刑以来,虽然各朝各代的刑罚种类变化繁多,但大多数都已摈弃了残酷的肉刑。而《明大诰》又将这些酷刑带回刑典之中,四编大诰开列了如诛足、枭首、断手、斩趾等刑罚。而朱元璋本人更是挖空心思,想出如:挑筋、断舌、抽肠、凌迟等一些灭绝人性、令人发指的手段来惩治犯罪。对于惩治贪官污吏朱元璋更是态度坚决、手段残酷,凡是查证属实的贪官,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近乎不近人情的处罚,流放、杖责是轻,重则枭首、绞刑甚至剥皮、凌迟。他对生命、对人的生存权利、人的自尊极度蔑视,活生生的人在他的眼中无异于猪狗,想如何处置便如何处置。使得当时的官吏噤若寒蝉、百姓终日惶恐不安,这种做法尽管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集权统治,但也给日后明朝中后期的混乱局面埋下伏笔。在这点上,研究律法之士,不得不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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