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募兵制,时过境迁中,产生了哪些变化?

明代募兵制,时过境迁中,产生了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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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募兵制,时过境迁中,产生了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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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募兵制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明英宗即位初的宣德十年(1435)募兵榜谕到嘉靖十三年(1534)募兵被编入卫所,此后至明亡为第二个时期。 第一期募兵制的发生与部分军事物资的市场化动员几近同时,招募对象有军户中具有相对自由空间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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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募兵制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明英宗即位初的宣德十年(1435)募兵榜谕到嘉靖十三年(1534)募兵被编入卫所,此后至明亡为第二个时期。

第一期募兵制的发生与部分军事物资的市场化动员几近同时,招募对象有军户中具有相对自由空间的卫所舍余、免差徭而从军的民户人丁、接受军队再控制的流民等。

第二个时期兵农分离的士兵数量增加、范围扩大,募兵制逐渐摆脱上一时期的兵农合一的管理方式,招募对象主要是民户人丁和摆脱政府控制的流民。

前者随着明中后期赋役变化尤其是一条鞭法的施行,来自地方的人身控制趋于松弛,具有一定的职业选择权;后者也不再如前一时期以人身与土地结合的再控制为目标。

募兵的规模在土木之变后扩大,募集士兵因明蒙对峙而服役长期化,召募土兵等募兵名目陆续展开。

带管于卫所的募兵、州县召募的民壮在管理方式和粮饷结构上类同于卫所正军,仍是兵农合一的原则,其家庭在享有丁粮优免权利同时也负有户丁帮贴乃至世袭替补的义务。

卫所制随着募兵制的发展也采用召募方式补充操军、屯军的缺额。所以此时募兵与地方的联系呈现的是强控制的形态,所以在推行日久后出现弊病。

所以在调募这种军队集结方式共同作用下,在明清交替时将明王朝推向了灭亡的深渊。

一、 募兵制的发生与条件

我们古代兵役制度主要包括族兵制、征兵制、世兵制、募兵制四种类型,每个王朝因政治、经济、社会、军事、人口、民族等因素的不同而数种兵制组合施行,主辅各有不同。

古代文明从原始社会自然演化出以血缘氏族为主的族兵制,如西周春秋时期的国野之别中的国人和少数民族政权的部族兵皆是统治民族举族为兵。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以氏族血缘为基础的地方体制中的种种区隔被打破,地方权力通过以户籍为基础的地域行政组织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得以扩大,兵农合一的征兵制在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上建立起来,战国秦汉兵制最为典型。

之后少数民族政权往往随着统治地域的扩大和其他民族的加入,往往将族兵和部分归附兵或人群一同纳入到世兵制中。

世兵制多次出现于我们古代史中,其情况大致有三。

一是东汉魏晋时期士族门阀荫庇人口的私人依附联系不断发展和汉末战乱的人口锐减导致兵源紧张,各政权通过设立兵户来强化对人口和兵源的控制,孙吴的世袭领兵制更是承认了兵员附庸于将领的合法性。

二是少数民族政权进入中原,将原有的部族兵和后来的部分归附兵纳为世兵,北朝、金元及清朝兵制皆有此种特点。

北魏世兵制是部族氏族贵族制和中原士族门阀制度结合的产物,如北魏地广人稀,征发中原强宗子弟,国之肺腑,寄以爪牙。

第三个是明代卫所制。当时人丘濬认为该制度不具有前代兵制的演变逻辑,是明太祖依据前代制度和历史经验的主动设计,往往皆出有司之处置,臣子之建请。

惟我圣祖久历戎行,洞烛古今之利病,断自宸衷,制为画一之法,可以经久遵行,万世无弊”。

卫所制将开国征战中从征、归附士兵及分割部分民户归为军户,以军屯制度作为经济保障,实际上就是把部分人口从社会中分离出来专业从事军役。

世兵制在地方层面是兵农分离的,在制度内部又是兵农合一的,必须与一定土地制度相结合,或本身从事生产活动,或拥有相当数量的从事生产活动的附庸,以保证兵员军事义务的履行。

从这个意义来说,世兵制就是一个社会中特定人群的征兵制。

以上三种兵制在军事动员上都以强制为特点,并在不同程度上与士兵本人甚至所属家庭的固定的政治身份、特定的权利义务和以土地为中心的财富分配相结合;而募兵制在军事动员时是非强制的。

这意味着募兵可以与政治身份、土地制度相分离,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兵农分离,就劳动分工而言是一种社会进步。

二、 卫所制的功能和军制演变

卫所制是明初军制的主体,由于问题丛生,新的军事制度一一出现,有京营、镇戍制,兵源方面有募兵、民壮等。

募兵制作为一种兵员获取制度,与这些制度纠缠在一起,所以有必要对明代兵制演变作一说明,为研究和理解募兵制提供一个清晰知识背景。

另外,废弛是卫所制在正统后的常态成为学界较为普遍的历史叙述,这些叙述多是全时段的、静态的而非分时段的、动态的分析,废弛的表现被一一胪列,由此导致的国防、军户、军屯、占役、清勾、班军等等制度中的种种弊政和补救之法成为研究的主要内容。

这不仅忽视了卫所制能够继续发挥的作用,也没有厘清卫所制本身的功能变化和军制演变之间的逻辑联系。

明代初期的时候,通过各种方式将大量人口划为军户,以确保兵役征发,又有谪充军作为新的军士来源。

为了保证军户有足够的人丁提供兵役,政府制定了种种规定,一部分是针对所有户籍的,如不得变乱版籍,“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

卫所制下,不仅军屯、军户被包纳其中,而且实土卫所如辽东都司、陕西行都司的存在就使其管辖大片的疆土和大量的人口。

卫所制首要的功能是编制军队完成军事任务,随着时间推移,这些因素逐一瓦解,明军作战能力不断下降。

三、 募兵制与商品经济的发展

募兵制的发生需要地方募兵新规的推行和相对自由的社会群体提供兵源,并不需要更多社会经济条件的配合。

但是,募兵制能否长期存在且规模扩大,尤其是趋近于雇佣兵制,则必须一个商品经济、雇佣联系得到相应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

明代是一个商业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充满变迁的时代,明代的政府、军队、军官、士兵也对这种社会变迁做出了反应。

从明代军事后勤市场化动员的推进、军队中私人雇佣联系的发展、人口流动为募兵制提供的自由人力、人口增长四个方面说明明代募兵制处在一个怎么样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下。

明代人口不同户籍负有不同义务,还会从事不同的职业,提供相应的人力和物力。

就国防而言,民户主要提供粮草、民壮、养马、运输军事物资、修筑城堡、军械制造等所需的人力和物力。

旗军既承担军事任务,还有通过军屯方式生产物资;军户提供余丁帮贴和军装费用,以军事编制强制地将人力动员和物力动员结合起来。

匠户也是通过强制征发进行军事物资的生产。

可见,明初所建立的军事资源动员方式是建立在对整个社会的超经济强控制基础上的,具有强制性、实物性、劳役性、非市场性的特点。

食盐专卖制度和开中地点的指定表现出半强制的特点,缺乏货币的参与。

通过这样的资源动员体制,太祖和成祖能在明初残破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完成大规模人力和物力动员,取得了一系列地方建设和军事上的成就。

与官方的募兵制相比,军队中的私人雇佣联系发展更快,雇主包括军官和士兵,军官因占役和卖闲导致军队缺额,需要通过雇人顶替的方式应对朝廷点阅;士兵是为躲避强制性军役而雇人代当。

说明此点原因有二,一是与募兵制具有相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二是朝廷为解决士兵私雇之人军事素养不能保证的问题,转而将军役折银以增加财政收入,官方公募以保证士兵素质。

结尾

我们古代募兵制大规模推行的朝代有汉武帝以后的两汉、唐玄宗以后的唐宋、明代中后期,此后要到近代的湘淮军。

两汉募兵制的兵源以怀有政治野心的豪强及其附庸、流民、他人为主,其发展的条件在人口数量、仅以流民为自由人群基础、社会商业化程度诸方面相对宋明而言并不时尚。

在汉末随着人口的锐减而采用强化人口控制和与士族争夺人口的世兵制。

唐代募兵制建立的自由人群基础是府兵制难以接受和均田制瓦解后与土地分离的失业人口,即流民。

宋代继唐、五代而兴,土地新规上“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并不试图解决土地兼并带来的人口和土地分离的问题,而是采用“养兵”的办法缓和社会矛盾,所以其募兵制的人口是“失职犷悍之徒”,也以流民为主。

明代与之相比,募兵制发生的人口基础显然更加时尚,无籍流民和地方控制松弛的、具有一定职业选择权的有籍人口都是召募对象。所以,就召募对象而言,明代募兵制的自由人群基础更为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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