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法自毙?自作自受?不,这绝不是对商鞅的正确理解

作法自毙?自作自受?不,这绝不是对商鞅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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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自毙?自作自受?不,这绝不是对商鞅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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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成语与此相关,如立木为信、作法自毙;或是徙木立信、做法自缚。 [var1] 无论是“自缚”或“自毙”,似乎都在表明一个结果,是商鞅自作自受,也就是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 这种说法可以找到权威的出处,据传,“作法自毙”最早出自于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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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成语与此相关,如立木为信、作法自毙;或是徙木立信、做法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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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自缚”或“自毙”,似乎都在表明一个结果,是商鞅自作自受,也就是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

这种说法可以找到权威的出处,据传,“作法自毙”最早出自于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后人由此提炼出成语。

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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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却被自己颁布的新法所害,这样的说法听上去振振有词,可是仔细想想却全然不是那一回事。

首先来简要地回顾历史。

(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公孙姓,名鞅,卫国人(今淇县),又称卫鞅,因被秦封于商,故名商鞅。商鞅主张以法治国,曾为魏国宰相,后到秦国,秦孝公采纳他的变法主张,十年大治。秦孝公为嘉商鞅扩地之功,将所取魏地商(陕西商县一带)15邑封于他并为列侯,号称商君。后因变法触犯贵族利益,公元前338年公子虔等诬告商鞅谋反被车裂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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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鞅变法之初,为了获得民众的信任,他采用了“立木为信”的办法。

在《史记》里详细地记载整个过程。

新法准备就绪后,还没公布,商鞅恐怕百姓不相信,就在国都后边市场的南门竖起一根三丈长的木头,招募百姓中能把木头搬到北门的人赏给十金。百姓觉得这件事很奇怪,没人敢动。又宣布“能把木头搬到北门的人赏五十金”。有一个人把它搬走了,当下就给了他五十金,借此表明令出必行,绝不欺骗。事后就颁布了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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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取信百姓,商鞅给出了极具说服力的奖励,也就是用实例来证实法律的信用。

从此之后,无论是商鞅本人或是众多百姓,对律法都深信不疑,这也是商鞅的新法能够推广开来的基础。这一点有特别的意义,在后面还会提到。

甚至,因为商鞅积极推动变法,才出现了“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一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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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打破了刑不上大夫贵族的蒙昧,开启了壹刑、刑无等级,卿相将军至庶民百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新气象。这种法律平等,包括功臣与平民平等,名人与普通人平等、行善与行恶平等、官民平等、富人与穷人平等。

而且,商鞅明白法治过程中君主应秉持的立场,他在《商君书·画策》中写道:“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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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句话的意思是:圣明的君主不能只看重仁义而应该重视法度。制定法律一定要公正严明,颁布的法令一定要执行,这样就可以达到使国家强盛起来的目标。

实际上,在秦国的太子犯法后,也正是因为商鞅的一力坚持,劝谏秦孝公,才推动了处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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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对秦孝公说:“国家的法令必须上下一律遵守。要是国君的人不能遵守,下面的人就不信任朝廷了。太子犯法,他的师傅应当受罚。”结果,商鞅把太子的两个师傅公子虚和公孙贾都办了罪,一个割掉了鼻子,一个在脸上刺上字。

这个事件导致了很多后果,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

连太子犯法也要受到刑罚,那么其他的贵族、大臣当然都不敢触犯新法,这对商鞅推行新法带来了便利,但同时得罪了诸多权贵,也为日后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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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已经颁布了新法,而且太子有犯法的事实,但要依法治罪时,商鞅仍然需要得到秦孝公的支持,也就是说,需要王权来支持法治。

那么,在王权反对新法的时候,法律的效力还怎么保证?这就是商鞅变法需要面对的弊端。

对这一种情况,商鞅早有预计,他提出要“以法治国”就不能“以私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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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君书》中,有“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的内容。从治国的层面看,律法虽然是国君主持制定,但一经颁布后国君也要带头执行,这样的国君才能称得上是“明主”。

然而,即使商鞅得到了秦孝公的充分信任和重用,哪怕他位极人臣但仍然难改为人臣子的地位,王权依旧高高在上,超越了律法管控的范围,非但如此,王权反过来还能够影响律法的实施。

因为始终存在着这个影响最大的不可控因素,所以即使商鞅变法成功,他也无法掌控自己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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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鞅的结局来看,在那段历史里,至少隐含着两个可悲的事实。

其一,在封建社会,无论哪个朝代,总是普遍存在固有的弊端和恶习,也就是卸磨杀驴,或者说“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功臣能够免于诛杀,就已经是天大的功德。

只要王权大于一切,封建社会里的大臣始终就要遵循“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铁律,这一点与法律的公正性相违背。

商鞅虽然没有死在秦孝公手中,却被他的继承者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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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为封建社会固有的痼疾——王权超越法律,就算范蠡和文种帮助越王实现强国目标,也难逃寡恩勾践的手段;而立下汗马功劳的伍子胥同样被吴王逼死。

更贴切的例子,则是在楚国变法的吴起。经过变法,楚国国力逐渐强盛,但在楚悼王去世后,由于楚国旧贵族的强烈反对,吴起遭到清算,最后被射杀。

如同商鞅一样,这些功臣连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无法保证,他们能够推动一个国家逐渐强大,却无法为自己创造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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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在逃离秦国时,之所以商鞅无处留宿,是因为店主人不敢不报官,也就是老百姓不敢违法。

真要论起来,商鞅的“自毙”是和律法有关,但不是因为变法,而是因为变法不彻底——只有平民守法畏法,上层却不守法,也无法约束。

不守法,所以可以诬告商鞅,“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从商鞅的“谋反罪名”就能看出贵族势力概不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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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成是作茧自缚,是因为百姓畏惧商鞅制定的新法,但假如包括贵族在内也具有了法制观念,即使得罪了贵族阶层,商鞅也只能依据律法来判定他是否有罪。

从事情本质来看,谁更憎恨商鞅?以及商鞅动了谁的奶酪?都是非常明显的事实,因此,导致商鞅悲惨结局的原因不言自明。

虽然新法已经深入民心,但改朝换代后,贵族仍然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商鞅颁布的新法,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变成了对付商鞅的武器。可见,不是因为商鞅作法自毙,更重要的原因是法治没有得到彻底普及。

或者说,商鞅只是在平民阶层成功实现了变法,而王公贵族仍然不畏法不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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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全的法治国家,是一视同仁自上而下,包括秦王在内也要遵守法律才算成功,那样的话,无罪的商鞅也就不会被诬告且被定罪。

但是,法律的本质决定了其中存在人为的因素,即使是在现代以法治国的美国,仍然有特权阶级凌驾于法律之上,总统甚至有特赦令,可以改变法庭的判决。

在封闭落后的几千年前,商鞅的悲惨命运早已注定,但绝不是因为他自作自受,而是因为君主、贵族的知法犯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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