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变法给所有人织了一张法网,他自己也在法网之中

商鞅的变法给所有人织了一张法网,他自己也在法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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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的变法给所有人织了一张法网,他自己也在法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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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1] 1、明法 “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人人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明示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后果。 商鞅以“重法”著称,认为“法”是治国的关键,人们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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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法

“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人人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明示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后果。

商鞅以“重法”著称,认为“法”是治国的关键,人们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法律要公布于众,使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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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行“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他认为首要的问题就是明法。明法,即要公布法律,使“天下吏民无不知法者”,就是要求明白无误地了解、熟知法令,让人知晓,以培养吏民的法制观念,并严格遵守法令,依法办事。

其目的就是要“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敢苟同,行不敢苟容,行义不顾毁誉”从而,使境内臣民都成为知法守法者。商鞅主张“明法”,《商君书画策》说:“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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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法”的三个要求

一是君主要守法。

商鞅要求君主提高觉悟,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着想。明确“公私之分”、“任法去私”。因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所以君主应该依法办事。君主制定法律后,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能任凭主观好恶之情破坏法制,也不能因亲疏远近而妄行赏罚。甚至称赞三王、五霸“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因此,君主应该带头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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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臣下应当守法。

《商君书修权》说:“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君主尚且应当守法,臣下就更应当守法了。《商君书》多处论述了这个问题。“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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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百姓应当守法。

商鞅主张制定、颁布成文法。强调法律应当“明白易知”,并且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其目的是“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这说明商鞅并不满足于百姓被动地守法,而是希望法律深入民心,成为百姓的一种意识习惯。这样做的好处是:“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由于官吏与百姓皆知法律,所以官吏也不敢用不合法的手段去治理百姓,老百姓也不敢冒犯法律去触犯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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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法”的途径

商鞅认为,法律颁布以后,要使其真正有效,必须在“信”上下工夫。他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行赏施罚是贯彻执行法令的唯一有效手段。一方面,指依照法律规定,该赏的不论亲疏远近,一定要赏;该罚的不分地位高低,一定要罚。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另一方面,还包含有去私的内容:“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在使用刑罚上,不论贵族平民,“有过不赦,有赏不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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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壹刑

法是公共意志的体现,代表国家整体利益,因此,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置身于法之外,凌驾于法之上。商鞅把这种法的普遍平等性原则概括为“壹刑”。

据《史记秦本纪》、《史记商君列传》记载,秦孝公时期(约公元前358年),发动了轰动一时的“秦太子驷案”。商鞅在秦国进行第一次变法时颁布了“连坐法”等一系列法令。法令实施一年后,秦国百姓议论纷纷,表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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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旧贵族强烈反对并竭力反攻,尤其是以秦孝公之子、太子驷的两位师傅公子虔、公孙贾为首的一些旧贵族,故意破坏,唆使太子驷犯法,公然破坏新法的推行。很明显,太子是君位继承人且尚未加冠,不可施刑,所以就“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对太子的师傅进行了惩处。

第二次变法时,“公子虔复犯约,劓之。”但这实际上也是处罚了太子,而且太子的师傅又都是宗室贵族。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冲破世袭贵族的阻力,将变法推行下去。此案的处理方式从客观上体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平等思想,这件事也正好说明了商鞅力求在执法的过程中力求法的平等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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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法令才真正的得以贯彻执行,商鞅也因此触犯了太子驷等旧贵族的根本利益。太子驷即位后车裂商鞅。秦太子驷案”体现了商鞅治国思想中不避权贵、刑无等级的精神。商鞅执法,“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这一精神的实质就是要求贵族与平民平等地适用刑罚。“在中国思想史上,商鞅是提出平民与贵族平等适用刑罚的第一人。”

商鞅将这种精神表述为“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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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论述,集中反映了商鞅关于法的平等性思想。他认为,无论地位高低,上至卿相、将军,下至庶民百姓,不论社会名望如何隆盛,包括忠臣、孝子,也不论是现职官吏,只要犯法,都应一律绳之以法,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壹刑”,即指统一刑罚的标准、要求,刑无等级,禁止将功抵罪,执法者犯法加重处罚并连坐;除了国君之外,其他人在适用法律上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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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刑”论对于推行商鞅富国强兵的治国方略而言,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所谓“壹刑”即“刑无等级”,它有两层含义:

(1)贵族和平民在适用刑罚上一律平等“刑无等级”,刑罚的对象是统一的,不能因为地位的差异而在刑罚上有所差别。即完全是针对阻碍、破坏耕战政策,违反法律的“奸民”。在商鞅看来,国家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无论何人,是卿相将军、大夫庶人,还是功臣孝子、守法之吏,只要违反了国家法律,都一律依法严惩不贷。

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将“法”与“刑”结合起来了,也就意味着刑可以上大夫了。与此同时,“法”既然以“刑”为保证,也就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如果谁敢违法,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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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以功抵罪,以善抵罪“刑无等级”,就是不以人的社会地位、政治等级为转移,无论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都一律依法严惩不贷。一切依法定刑,爵禄不能顶罪,功劳不得抵过,善行不可顶恶。不能因为其在犯罪前曾做过善事,有过功绩而“损刑”、“亏法”。不仅如此,人的道德品质的高下及血缘关系的远近,都不能作为减免刑罚的依据,“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按罪轻重,当罚则罚,该杀则杀。至于执法官吏有违法行为者,更要严加处罚,“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值得一提的是,商鞅最后死于自己亲手设定的刑罚,押回咸阳后被车裂,但变法却被延续了下来,下一任秦王也就是前文所提到的太子嬴驷,脑子十分清楚,灭商鞅是不管是为了自己的私怨还是为了平公愤,都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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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法让秦国在短时间之内一扫之前的贫弱,确实是实实在在的,算起来,变法的燃料“先王”和“商鞅”均已不在,变法很容易夭折,除了后继之王的不糊涂之外,还有就是秦国的贵族根基不深,相较于其他各国仍处于比较好掌控的程度,让变法的实施阻力变小,也让秦国在后来的战场上可以嗷嗷的往上冲,为之后的秦始皇扫六合,完成大一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以上只是变法的积极意义,商鞅的变法的严苛不可避免的也会带来消极意义,如果把变法比喻成压力,把秦国比喻成弹簧,把支持变法的人比喻成施加压力的手。结果可想而知,当弹簧受压过大,反弹就此开始。试想一下,在秦国,你除了打仗就是耕地,没有任何娱乐活动,思想被禁锢,稍有错失,就会面临严厉的惩罚,即便你没有错,你的邻居犯了错,你还会被连坐,没有错也是错,这搁谁谁受得了。弹簧施加下去多少力,反弹回来的就有多少力,而这力的爆发点,在秦末的乱世,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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