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对士兵刺字现象沿自五代。《文献通考》记载:五代时“征讨不息、师人疲苦,多亡命者。梁祖患之,乃令诸军悉黯面为字,以识军号”。“北宋初期,凡投充禁军、厢军者,都强迫刺面。刺字的部位除了面部外,还应有两鬓或额角”。 事实上,刺字的部位因兵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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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对士兵刺字现象沿自五代。《文献通考》记载:五代时“征讨不息、师人疲苦,多亡命者。梁祖患之,乃令诸军悉黯面为字,以识军号”。“北宋初期,凡投充禁军、厢军者,都强迫刺面。刺字的部位除了面部外,还应有两鬓或额角”。
事实上,刺字的部位因兵种不同有所区别。义勇、枪杖手、弓箭手等乡兵刺字的部位与禁、厢军不同,多刺在手臂或手背之上。由于乡兵为战时临时征兵,不属于职业军人,政府在招募时承诺不刺面。刺面与刺手臂之间的差距甚大。至于蕃兵也多所刺面,部位为面部或者手臂。上述兵种除却蕃兵外,北宋政府在招募时都强制实行,以防止兵士逃跑。蕃兵最初并不刺字,因“自来出军,多为汉兵盗杀蕃兵以为首功”,遂出现“蕃兵各愿于左耳前刺蕃兵字”以示区别,防止被杀。
北宋政府对于刺字兵士的管理异常严格。士兵一旦被刺面,想要脱离军队必须得到官方的允可,否则寸步难行。“军人若要除去军籍、也要有官方颁发的凭证,称放停公据’一般发给因老弱不堪用者。对于军人身份的确定,首先依据的就是刺字”。
北宋政府为了引诱士兵刺字,防止士兵逃走想尽办法。以招募时给予入伍士兵的费用为例,士兵因有无剌字所得的费用差别极大。事实上,政府采取剌字这项举措是合适的。因为在兵员紧缺时期,国家多强刺一些罪犯从兵服役且数量庞大,这些兵士很难有效管理。在其脸部刺字防止他们逃跑是一种有效的防范手段。
此种情形多在乡军入伍时所见到,至于禁、厢军则不同。具体做法为乡兵应募入伍必须得到某些人的担保,倘若出现问题由担保人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宋哲宗绍圣二年正月十六日,兵部曾颁布应募弓箭手要求。
规定,投弓箭手者须有所属官陈状。并且,必须有“有家业二人委保不是奸细”的证明。另外,委保人还必须对该弓箭手今后负责,一旦弓箭手逃亡,他们必须担负相应的责任。此种规定和做法也是北宋政府转嫁风险的一种手段,无可厚非。
额外量增言外之意就是在招募时额外增加一定的人数,以备填阙。此种做法是为了避免逃兵众多缺额严重,新兵难募的情形。宋神宗元丰七年,就曾颁布诏令:“简保宁六指挥,所阙人数依兰州创置壮城指挥例,于团结厢军换投。每指挥额外量增五十人,以备逃亡填阙”由此,不难看出逃兵现象在治军甚严的神宗时期也难以有效抑制。朝廷不得不多募兵士以备逃亡,北宋政府控制逃兵的手段可见一斑。
除却在招募之时采取种种措施预防士兵逃亡,北宋政府在对士兵的管理过程中也是刚柔相济,以图最大限度地减少逃兵数量。一方面,北宋政府试图以最大手段笼络士兵,提高部分士兵待遇,改善生存生活状况;另一方面,北宋政府又以严刑峻法对待士兵逃亡,相关法律不仅关乎士兵本身还包括与士兵密切相关的统兵官。北宋政府企图以怀柔和大棒想结合的管理方式应对逃兵众多的现象,从理论上来说,此种方法是比较符合当时状况的。
1、极力笼络士兵
士兵在恶劣的环境下进行工作,难以安定军心。为此,北宋统治者特别重视士卒在酷暑、严寒及危及生命安全的环境下的工作情况。宋真宗咸平六年,曾因天气寒苦“令诸路休役兵”。宋仁宗时,统治者对此更加重视。庆历二年,仁宗曾与辅臣讲到“湖北击蛮吏士,方夏瘴热,而罹患者众,宜遣医往为诊视”。
六年,又发布诏令规定:“广南方春瘴房,戍兵在边者权休善地。其自岭外戍回军士,予休两月”。一些戍兵由于服役时间过长,苦不堪言,逃亡不断。“先是,并代戍兵苦寒,逃亡相继。上阅兵籍,知遣戍止自逐处替移,有至七年十年不得代者”此种情况,北宋政府也极为关注,并且采取了一些措施补救。
景德元年,为解决士兵久戍难返逃亡不断的情况,宋真宗规定“并代缘边戌兵逾两岁者并代之,仍自今所上兵籍,明注出外年月,不得隐漏”大观二年,宋徽宗鉴于缘边众多戍兵劳苦状况曾专门下诏解决此事:“陕西诸路,自罢兵以来,数年于此,兵未曾撤。盖缘边将怯懦,坐费边储,戍卒劳苦。可除新边的确人外,余并依元丰罢边事日戍额人数外,余并直抽归营。有司不‘得占吝,如违,以违制论”。在大多数情况下,北宋统治者都极为重视役兵的生存和生活状况。
然而在战争等特殊时期,统治者多数不顾士兵状况,肆意滥兴兵役的情况不在少数。重视士卒伤亡优抚与保障前文曾讲述部分士兵在作战或者从事役务劳动时伤亡风险巨大,多数士卒因畏惧而逃走。北宋王朝在对于士兵笼络的同时更是力图解决兵士的后顾之忧,高度重视士兵伤亡抚恤,以收兵卒为己用。
北宋政府优抚伤亡士卒、安置其家属的举措很多。真宗咸平五年五月,环庆路军士冒雪讨伐蕃部,因天气苦寒,有肢体废堕者,后被遣还京师。“上念其久劳,不忍遽弃,令中使就赐縉钱、药酒,以隶剩员,凡二十三人,廪给如故。自是,遂为定例。”除却安葬死者、补助伤员、抚恤家庭之外,北宋政府还曾收录军士死亡者子孙为官或让其从军以示照顾。
此种做法对于士卒的大批量逃亡是一种有效地缓解。毕竟,士兵与国家之间的联系不仅仅依赖金钱这一纽带。在面对未知的人身危险之时,士兵有国家政策的优抚与保障做后盾,不至于临阵逃避。
2、峻法严惩逃兵
在北宋募兵制体制下,为了管理和约束士兵,严峻军法应运而生。在此情形下,士兵逃亡法责无旁贷地成为管理和约束兵士最为重要的法律。对于此法的评价,近代研究宋代军法的专家学者都有相似的感叹。游彪先生认为,“宋代士兵逃亡法不仅应用范围最为广泛,而且也是法律条文最多、最严密的军法”。张明女士也认为,“在宋代军法中,士兵逃亡法是法律条文最繁杂、规定最严密的军法”。由此可见,北宋政府为了防止士兵逃亡所做出的努力。
临阵逃脱者,由于临阵逃亡者极易在战争中动摇军心、影响士气,北宋政府在制定士兵逃亡法时尤为严厉。执行军法时更是毫不手软。宋初,就有“临对寇贼而亡者,斩”的严峻法律规定。对此行为,宋代统治者一贯严惩。宋真宗咸平五年,对于陕西路将士临阵巧诈退避者的行为,真宗直接下诏:“即按军令,不须以闻”。宋神宗时期,大臣王安石曾与人讨论禁军逃亡法,谈及临阵逃脱者逃亡期限时更是直接发出“临阵而亡,法不计日,即入斩刑”的说法,毫无商量余地。
特殊地区逃兵,这些特殊地区,主要指边境、蕃部等地区。在敌国对峙或者军情紧急时期,这些地区的逃兵逃入敌国境内或者蕃部地区,影响甚大。为了政治或者军事需要,北宋政府对于这些地区逃兵采取比较特别的处理办法。正常情况下,北宋边法甚严。如“禁军逃至缘边者,经一宿捕获者,斩”。“卒亡自归者,死”。
综上述,北宋政府应对逃兵的举措众多。有招募之始在士兵显部刺字、额外量增的预防之策,有笼络与严格控制的管理之策,也有士兵逃亡后的追捕与招诱之策。然由于其政策法令的反复无常、募兵制度自身存在很大的弊端、军政的腐败,北宋政府的举措收效甚微。特别是中后期以后,逃兵现象已难以遏制,成为顽疾。
逃兵造成的影响极为广泛。由于逃兵的职业特征与身份标识较为明显,众多逃兵很难正常融入社会。加上北宋政府追捕较严,逃兵只能啸聚山野,对社会秩序的冲击较大。逃兵大量出现,给北宋政府带来极大的财政损失,也造成军情泄露。军队更是因士兵缺额而战斗力下降。另外,逃兵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军政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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