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厉始革典:周厉王的“专利”举措及其失败

西周厉始革典:周厉王的“专利”举措及其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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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厉始革典:周厉王的“专利”举措及其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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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晚期的厉、宣之际,周王朝先后发生了周厉王专利、国人暴动、周厉王奔黄、共和行政、周宣王即位、周宣王“不籍千亩”和“料民于太原”等历史事件。这些事件大多发生在关陇区域,或与关陇区域有密切的关系,他们共同构成了西周厉、宣之际的社会变革,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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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晚期的厉、宣之际,周王朝先后发生了周厉王专利、国人暴动、周厉王奔黄、共和行政、周宣王即位、周宣王“不籍千亩”和“料民于太原”等历史事件。这些事件大多发生在关陇区域,或与关陇区域有密切的关系,他们共同构成了西周厉、宣之际的社会变革,同时,他们也是关陇区域周秦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事件对后世影响深远,显得非常重要,然而其中又涉及许多难解的问题,真可以说是谜团重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周秦社会变革的错综复杂性。在这一系列事件中,“共和行政”处于中间关键环节上,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也可以说它是解读两周之际社会变革的重要线索。

周厉王“专利”举措及其失败

面对西周中晚期以来的社会新形势,周厉王强制推行了他的“专利”政策,最终的结果是引发了轰轰烈烈的“国人暴动”;而“国人暴动”的发生,则直接导致了“共和行政”局面的出现。从周厉王不惜激发众怒而坚决实施“专利”政策的事实中,我们不难想象“专利”政策是会给周王室带来巨大利益的。那么,周厉王“专利”究竟专的是什么“利”呢?“专利”的实质究竟是怎样的呢?周厉王“专利”又是如何引发“国人暴动”的呢?下面就让我们对这一系列问题一一分析。

可专之“利”

对于周厉王“专利”的情况,史籍中记载不详,仅在《史记·周本纪》以及《国语·周语》中有苗良夫针对周厉王“好利”且重用荣夷公的一段谏语。丙良夫是丙国国君,在周厉王时曾经一度入王朝中央作王室大夫,他是西周晚期著名的贤臣,据考《诗经·大雅·桑柔》篇就是由丙良夫所作。

根据上述苗良夫所言,我们可以对“利”字作一简单分析。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丙良夫所理解的“利”是指“天地百物”以及天地百物所赖以生息繁衍的基础。那么天地百物所赖以生息繁衍的基础是什么呢?毫无疑问,是适宜的气候、阳光、水分和土地等基本条件。气候、阳光等条件是纯自然的东西,它们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是不会轻易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能被某一个人或某一集体所独自占有和控制;而水分和土地则可以被人们进行条块分割并加以利用,它们甚至还可被某一个人控制和独占。因此,周厉王“专利”的“利”只能是河流、陆地之类的事物。

但是,周厉王虽贵为“天子”,他却不可能独占全天下的河流、陆地等可以产生“利”的资源。因为,周天子的实际权利是很有限的,依照相应的制度和社会规则,周天子必须把大量的土地、人口、以及其它财富分封出去。从政治关系角度来说,周天子对诸侯国统而不治,诸侯国享有很大的自治权,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之为“主权分散”。赵伯雄先生对此作解释说:“西周这种对天下的最高统治权仅仅行使到邦君这一层次(各邦的最高统治层),并不贯彻到社会的底层,所以这种统治权事实上有一部分被分割了,由天子分别授予了庶邦的邦君。”

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诸侯国虽然要承担向周王室进献贡赋的义务,但这只是王室经济的间接组成部分。这种贡赋多具有象征意味的礼仪性质,诸侯通过这种向周夫子缴纳诸如楚地“包茅”等地方土特产的方式,主要用以表示他们尊周天子为天下共主。地方诸侯国对周王室并不存在固定的赋税额度或缴纳比例,因之在经济上仍然保持着极强的独立性。

实际上,到了西周晚期时,面对“邦君诸侯,莫肯朝夕”的局面,周王室甚至连这些具有象征意味的微不足道的贡赋也很难获取了。沈长云先生研究认为,周王室经济的主要来源为王室直接经营的手工业和农牧业等私有经济。沈先生进一步指出:“王室经济在内者,为各宫室所纠集的百工从事的手工作业。其在外者,为王袭东西南北鄙内之籍田、山林、破泽、牧场、园圃等。凡以上内外诸种生产,于王室日用几乎备全,亦所谓自然经济也。

这样看来,周王室所能直接控制的财富大部分来自王轰地区。王袭地区的面积和财富总量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在这一有限的区域内还布满了各级贵族的采邑和封地,周王室不得不与大小贵族共同分享王袭内的财富。正如许悼云先生所云:“宗周轰内,因有许多领主原为保卫京轰的驻防队伍,其由驻防而变成割据,对于姬周王室的实际力量,当然也构成严重的影响。”

最后,周王所能实际领有和控制的土地、人口以及其它社会财富就显得非常有限了;即便如此,为了赢取贵族们的拥护和支持,分封和赏赐仍然需要继续进行,这就使得王室所领有和实际控制的财富会变得越来越少,直接导致了王室财政入不敷出。

面对王室财政日益深陷入不敷出的危机,周厉王该如何应对这一窘迫局面,又该如何从危机中解脱呢?显然,厉王是不能轻易地夺取已经封赏给诸侯和卿大夫们的财富的,那么,他就只能和诸侯以及卿大夫们去争夺那些归属尚不十分明确的土地和财产。

“专利”的实质

周厉王“专利”,究竟专的是什么“利”呢?许多学者认为周厉王所专之“利”就是“山林川泽之利”,比如,杨宽先生就径直指出:“古人所谓‘专利’向来是指山川之利的。”毫无疑问,山林川泽属于河流、陆地,它们可以产生丙良夫所谓的“天地百物”,是“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的物质基础,因此,山林川泽是可以产生“利”的。

山林川泽可以带来巨大财富,这在西周末年好像已经成为世人皆知的一个普遍道理,因此人们常拿它来对一些较难理解的事实和道理作一些相应的解释和比喻。比如召公在谏厉王止谤时,就生动而贴切地打比喻说:“民之有口也,犹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由此看来,前辈学者认为周厉王专“山林川泽之利”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按照《礼记·王制》篇的说法,“名山、大泽不以封”,在王哉之内,“名山、大泽不以盼”。郑玄注云:“名山、大泽不以封者,与民共财,不得障管,亦赋税之而已。”孔颖达进而解释说:“名山、大泽不以盼,亦为与民共财,不障管也。钱外诸侯有封建之义,故云不以封;瓷内之臣不世位,有盼赐之义,故云不以盼。”这就使得山林川泽名义上属于周王室所有,但在使用权上却似乎具有“公共资源”的性质,需要“与民共财”。

实际上,早在周厉王之前,周王就已经派相应的官员对山林川泽进行管理了,管理范围主要局限于王歌以及其它非诸侯所控制的山林川泽地区,这些地区的“山林川泽之利”主要由周王室领有和控制,但并未禁止其它利益群体从中取利。

山林川泽早在周厉王之前就由周王派官员进行管理,其相当一部分收入实际上是归入了周王室;但在周厉王实施“专利”政策之前,周王室并没有独占“山林川泽之利”,周王室以外的其它利益群体也可以从中取利。据《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可知,周代设有专门负责管理山林川泽的官员,包括山虞、林衡、川衡、泽虞等。

其中,山虞的职责在这些官员职责中具有代表性。江永解释说:“凡山林川泽,皆国所有。使其地之人各占其地,种植草木,长养鱼鳖,即九职中虞衡之民,是谓之守,而官为之禁令。当取物之时,各入其物,以为地职之贡,所谓‘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者也。入贡之余,即是民所自有,犹必令其取物以时,取之有节。若官自取物,不在禁限。此二虞二衡之通法也。”

从以上分析可知,虽然这些官员可以限制“万民”随时随地获取山林川泽之利,但是他们并不能禁止人们在规定的时期和地域内从中取利。周王室虽然可以取得相当一部分的山林川泽之利,但“万民”也可从中获取部分实际利益。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山林川泽的权益归属并不是非常明确,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和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人们对山林川泽权益的争夺会变得日趋激烈。正如张传玺先生所说:“到西周后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已有较大的发展,对山林川泽的开发能力也有较大的提高,山林川泽的开发价值已渐为人们所关注,于是为争夺山林川泽权益而展开的斗争也日益激烈。”

通常人们会认为,周厉王“专利”就是“专”包括地方诸侯国在内的全“天下”的山林川泽之利。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周王虽然派相应的官员对山林川泽进行管理,但以周王为代表的周王室所实际领有和控制的“山林力泽之利”仅局限于王歌以及其它非诸侯所控制的山林川泽地区;而在诸侯国内,“山林川泽之利”是归诸侯们所领有和控制的,包括周厉王在内的任何周王都不能轻易侵夺地方诸侯们所控制的这部分利益。

周王在分封诸侯时,并不是只分给诸侯们通常意义上的人口和可耕作的土地,还包括与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的一定区域内的山林川泽。《宜侯久篡》铭文有“赐土:厥川三百口,厥口百又廿,厥宅邑册又五,厥口百又四十,赐在宜……”的记载,陈梦家先生说:“所谓厥,指宜地的川和宅邑。”可见,当与山林川泽有一定的关系,那么,“赐土”范围中,当是包含所分封区域内的山林川泽的。文献中亦有许多分封山林川泽的记载,如《诗经·大雅·江汉》中有“告于文人,赐山土田”的记录,《诗经·鲁颂·圃宫》中也有“乃命鲁公,惮侯于东,赐之山川,土田附庸”的记录。

周王可以派山虞、泽虞等虞官掌管山林川泽,诸侯也可以派虞官掌管诸侯国内的山林川泽。张亚初、刘雨二先生指出:“《散盘》的虞万、虞芥就是矢国的虞官,而且虞官不止一人。”管仲在齐国推行“参其国而伍其鄙”的改革时,几就曾实行“泽立三虞,山立三衡”的政策。既然诸侯国内部已经设置了管理山林川泽的专职官员,那么诸侯们就对封域内的山林川泽具有与可耕地和人口同样的领有权;对于这种领有权,周王是不能轻易剥夺的。

以周王为代表的周王室既然并未拥有对诸侯国内山林川泽的领有权,那么周王室也就不能轻易地从诸侯国的山林川泽中取利。如此周王室所能控制和利用的山林川泽就只能是那些尚未分封出去的山林川泽了。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周厉王“专利”并不包括诸侯国内的山林川泽之利。《逸周书·丙良夫》篇对当时的社会形势有一个比较中肯的判断,其文曰:“以予小臣良夫观,天下有土之君,厥德不违,周有代德。”此处的“有土之君”指诸侯,卢文貂云:“言今诸侯无有若汤武者,故患不在诸侯而在国人。言内溃也。”可见,周厉王“专利”措施并未直接侵害到地方诸侯的利益。

综上可知,山林川泽在名义上归周王室所有,但伴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人们需求的增加,“国人”对山林力泽这种看似“公共资源”的依赖性也逐渐增加,有相当一部分人实际上已经变成这一社会“财富”的既得利益者。周厉王“专利”的实质就在于:面临王室日益入不敷出的财政危机,周厉王试图将王哉及其附近地区的“山林川泽之利”完全收归周王室所有,从而排斥周王室以外的其它利益群体从中取利,这就必然会损害既得利益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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