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潜”就是蒙哥1251年即汗位前,他还是一位诸王,所置河解万户府不会是大汗任命的地方军政官府,应是他继承拖雷家族共有人户的管理机构。至元八年(1271)以前,解州原属河中府,两地本为一体。 《伯德碑》说管理隶属旭烈兀民赋的总管府“附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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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潜”就是蒙哥1251年即汗位前,他还是一位诸王,所置河解万户府不会是大汗任命的地方军政官府,应是他继承拖雷家族共有人户的管理机构。至元八年(1271)以前,解州原属河中府,两地本为一体。
《伯德碑》说管理隶属旭烈兀民赋的总管府“附治解州”,可见其与河解万户府同在一地,同是“附治”在河中府境内,性质接近,应是同一机构。人户原是拖雷俘掠所得,后由寡妻和长子蒙哥继承管理。蒙哥即位,“大封同姓”,实际是拖雷家族内部的再分配,忽必烈分得关中民户,旭烈兀分得河中、陕右民赋。
民赋管理机构冠名河解,说明他的民户主要在河中,可能少数扩及陕右的东部,如前所述,太宗二年庚寅(1230),拖雷、蒙哥从窝阔台拔天成等堡,三年辛卯春二月再克河中数处城邑,皆属河中府。而拔天胜寨及韩城、蒲城,掳俘涉及陕右东部同州、华州少数地区。而忽必烈所得,则应是拖雷次年横扫关中,西抵凤翔所得,京兆府路大部人户应归忽必烈所有。
前引《伯德碑》称“河东、陕右民赋之隶王者,以重合剌总管之”,松田孝一据旭烈兀派遣帐下伯德那为副总管的话判断。这些民赋收入是属于旭烈兀的权益。如果这两位总管“附治解州”的衙门就是宪宗在潜所领的河解万户府,那就说明衙门的主管这时还是家族的代表长子蒙哥,旭烈兀只不过举荐了帐下伯德那为副总管。而作为解州衙门的河解万户府早已存在,并非旭烈兀所设。
《伯德碑》提到的辛亥(1251)春发生的毒酒事件,松田氏认为“旭烈兀的司法权所主的长安到是包括在京兆八州十二县之内的,而这些地区一二五三年已赐给忽必烈作为封地了。”而《伯德碑》载:伯德那在癸丑年(1253)前往西域贡职,旭烈兀还任命他代重合剌总管,“可见河东、陕右的权益仍然被旭烈兀保持着”。此后伯德那任职到至元庚午,也就是至元七年(1270)才告老卸职,进而松田氏认为旭烈兀对于这些地区的权益一直持续到一二七〇年。因此,松田氏产生疑惑,认为忽必烈和旭必烈的领地有重叠的问题。
事实上,诚如松田氏所说:“旭烈兀西征和忽必烈南征是在1252年七月同时决定的”,分赐给忽必烈和旭烈兀京兆或河东、陕右地区,也一定是在他们“出发之际赐予的”。并非时间有先有后,更没有将旭烈兀领地再分赐给忽必烈。其二,前已说明,彰德是旭烈兀领地,其余是领民,民户所在地并非他的领地,并无领地冲突、重叠的问题。即使他们的民户确有所在地相互重叠现象,都与当地的统治权无关。因此,在忽必烈“受京兆分地后”,旭烈兀的权益不止可延至1270年,甚至更长。
松田氏还指出:“当时,为了供给忽必烈远征军的费用,又把旭烈兀置有管理机构的解州地区的盐池之盐利交给忽必烈。”这说明不仅是旭烈兀的权益渗入了关中,同样,忽必烈的权益也渗入河中,这便侵犯了旭烈兀的权益。但解州盐池之利是属于国家财赋的重大来源,不属宗亲私有。
由于忽必烈将要南征,故“奏割河东解州盐池以佐军食”,由李德辉等为首的京兆从宜府领其事。盐池属于国家,由太宗二年(1230)设置的平阳府征收课税所从实办课。几年后耶律楚材又荐任了盐池使,太宗和宪宗皆曾拨民户修理盐池或捞盐。
京兆新设的从宜府和宣抚司,官员杨惟中等不同于伯德那等,他们是乡镇的朝廷命官,不是投下领主的私属。调解州盐池之利“以佐军食”,是为了南征的需要,属于国家政务,是经忽必烈奏请获准的临时举措,并非对领主私人的财产授受。旭烈兀在河东和河西陕右部分地区有属于他的民户,由他派遣总管治理,对领主有缴纳赋税的义务。它们来自拖雷征伐河中、关中时所得,不同于兼有领地的五户丝分封,因此不可把它们归入到旭烈兀的领地范畴。
宝庆路江南户钞
元朝末年,许有壬所作来自伊利汗的《西域使者哈只哈心碑》,称除割彰德路为旭烈兀分地外。“江南平,益以宝庆路。”元世祖平定江南,于至元十八年(1277)又将江南部分人户分封给诸王等贵族,称为“江南户钞”。据《元史·食货志·岁赐》记载,受赐者有忽必烈诸弟阿里不哥、末哥、拨绰、岁哥都等,独缺旭烈兀。
《哈只哈心碑》的记载证明《元史·食货志》确有遗漏,哈只哈心是旭烈兀初定西域时派回的使者,其孙凯霖,按元朝的“官选格,分地监郡县,听自除拜。”“西邸”(许有壬对伊利汗称呼)认为他“世隶其邸”,就提名他出任宝庆路邵阳县达鲁花赤,报请中书省上奏批准。接着凯霖移任旭烈兀五户丝分地彰德路临漳达鲁花赤。
此外,据程钜夫给河东,陕右民赋总管伯德那夫人李氏所撰墓碑文,称其第六子“只儿瓦台,武略将军、宝庆路达鲁花赤”;第八子“乃蛮台,敦武校尉、邵阳县达鲁花赤。”
从他俩的家世看,本来是旭烈兀所辖河东,陕右民赋总管之子,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仍由旭烈兀的后裔伊利汗继承,伊利汗继承的中原各种权益,仍选用原来的老家人担任管理官员,而不是一般朝廷委派的流官,原河东,陕右民赋总管之子,又出任忽必烈新赐伊利汗的江南户钞所在地宝庆路的官员。碑文作于皇庆癸丑,即元仁宗皇庆二年,公元1313年,可见伊利汗在中原的利益,到这时仍由远在伊朗的伊利汗留在中原的下属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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