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云案:一起简单刑事案件,如何掀起北宋四场法律大讨论?

阿云案:一起简单刑事案件,如何掀起北宋四场法律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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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案:一起简单刑事案件,如何掀起北宋四场法律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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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议法虽然没能形成定论,却并非毫无意义。 一个意义是阿云案从司法走向立法。以后的讨论不再是阿云案该怎么判的司法问题,而是此类案子该怎么判的立法问题。 另一个意义是理清了到底争论什么。以前是私心杂念,现在是实事求是。许遵算是因私成公,掀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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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议法虽然没能形成定论,却并非毫无意义。

一个意义是阿云案从司法走向立法。以后的讨论不再是阿云案该怎么判的司法问题,而是此类案子该怎么判的立法问题。

另一个意义是理清了到底争论什么。以前是私心杂念,现在是实事求是。许遵算是因私成公,掀开了一起立法讨论。

司马光和王安石做到了实事求是,他们都能保持智识上的诚实。

许遵与登州司法衙门之争,许遵与三法司之争,以及王安石与司马光之争,其主要争论的问题就两个:

一是谋杀已伤能否自首;

二是“谋杀”能否拆分成“谋”与“杀”,进而参照适用案问欲举。

辩论什么问题,在第一次两制议法中已经搞清。所以,第二次两制议法的效率,就会更高一些。甚至,为了提高效率,还可以继续聚焦,聚焦到“谋杀已伤能否自首减刑”的问题就行。而接下来的各种讨论、辩论,其中心点就是这个问题。

第二次两制议法,加入了翰林学士吕公著和韩维,以及知制诰钱公辅。这三个人支持了王安石。但不是因为王安石的观点正确,而是因为王安石的立场正确。

王安石的观点,以及这种观点的奇葩推理,不仅反常识而且反人情。但王安石的立场,却符合人之常情,而且特别符合士大夫的意识形态趋向。

大宋建国已经百余年,澶渊之盟已经六十余年,宋夏和议已经二十余年。天下承平、四海安康。所以,大宋法制,是时候由从严转向从宽。这就是当时的人之常情,也是当时士大夫的意识形态趋向。

唐末五代,是乱世情景;而大宋,是治世情景。依据乱世情景而制定的法律,不再适合今日的治世天下。所以,大宋法制风气应该因时而变、因情景而变。

这就是立场。

从立场出发,然后根据事实、提出观点。这是一般思考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观点可以讨论,甚至可以不正确,但立场必须站稳,而且必须正确。因为立场大于观点、立场是观点的先导。

于是,第二次两制议法,王安石胜出。

随即,王安石的首席粉丝、大宋皇帝宋神宗,立即颁布诏命: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

下诏时间为熙宁元年(1068)七月三日,后称七月诏书。

皇帝诏书,等同立法。于是,王安石的个人意志正式上升为大宋王朝的国家意志。

但,对于宋神宗的这个立法举动,大宋三法司表示坚决不同意。作为帝国最高司法权威,三法司根本无法承受此种啪啪打脸的侮辱。

于是,审刑院和大理寺的官员集体抵制。

之前已经说过,审刑院和大理寺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刑院的全称,是宫中审刑院。所以,审刑院和大理寺的关系可以这么认为:作为皇帝办事机构的审刑院,要代表皇帝,监督作为政府办事机构的大理寺。

但是,这两个家伙竟化监督关系为合作关系,然后一起“反抗”皇帝和政府。

所以,宋神宗瞬间成了孤家寡人。即便作为政府领袖的宰相还在支持自己,他也要高度重视这两个衙门的态度。大理寺反对,相当于身体(政府)反对大脑(皇帝);而审刑院反对,则相当于大脑(皇帝机构)人格分裂。

不得已。

宋神宗只能安排王安石舌战大宋三法司。这场辩论的规格已经超出两制议法。那么,王安石能够演义“舌战群儒”的风采吗?

一个人跟一群人辩论,然后还能辩赢,这是小说。现实中,根本不允许出现这种情况。如果真是这样,那只能说某人来错了赛场、挑错了对手,他应该去更高规格的赛场、挑战更高水准的对手。三法司,个个不好惹,水准上只能比王安石高而不可能比王安石差,甚至高出一个段位。三法司才是职业选手。王安石,甚至包括司马光在内,他们只是饱读儒家经典的业余法律选手。

所以,王安石论战三法司,不仅占不到便宜,甚至瞬间跌入陷阱。

三法司直接发难:既然你王安石说谋杀已伤可以自首,那是不是可以继续扩大解释:谋杀已死也可以自首啊?

这明显是陷阱。

因为大宋法律坚决不允许把人杀死之后还能自首减刑。杀人已伤都不算(正在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更别提杀人已死了。那王安石有没有看出这个陷阱?

没有。王安石结结实实地掉了进去。

王安石马上附和:好阿,这个扩大解释有道理,以后我们也允许杀人已死来自首。

这个陷阱的目的,是通过杀死自首的荒唐来证明杀伤自首的荒谬。既然王安石掉了进去,那三法司就该立即挥起大棒、痛打落水狗。

然而,并没有。

因为一切都是皇帝说了算。王安石奇葩也好、荒唐也罢,他的首席粉丝、宋神宗,都可以让奇葩变成大宋法律、让荒唐变成国家意志。

宋神宗当即下诏:自今后谋杀已死自首,及案问欲举,并奏取敕裁。以后,把人杀了而来自首的,或案问欲举的,都要上报皇帝圣裁。

下诏时间是熙宁二年(1069)二月三日,与七月诏书时隔半年。这一天是庚子日,后称庚子诏书。

王安石前脚刚刚掉入陷阱,宋神宗后脚就把陷阱垫成高台。拥有最高皇权的加持,王安石辩得过,能赢;辩不过,也能赢。

大宋中央司法衙门当然不干。但不干又能如何?皇帝诏命相当于国家立法,官员还敢拒不执行吗?

清朝官员或许不敢,但宋朝官员都不是执不执行的问题,而是接不接受的问题。刑部长官刘述直接“封还中书,奏执不已”。他代表刑部批评神宗这份诏书语焉不详,表示刑部没法干,然后把诏书原封不动地退给中书省。

刘述说得体面、史书记得文雅,而通俗讲述当时情况,应该是这样:

到底能不能自首?案问欲举到底可不可以?什么叫“奏取敕裁”?皇帝打算怎么圣裁?这些问题,皇帝和宰相们统统没说清楚。所以,这种圣旨,我们刑部没法执行。现在给你退回去,要么重写、要么别发。

明朝官员都是假彪悍,皇帝不打板子才彪悍。而宋朝官员才是真彪悍,彪悍到皇帝根本不敢打板子。

然后呢?然后,圣旨重写。原因就是拗相公王安石和小粉丝宋神宗都害怕了。

审刑院和大理寺只是用嘴“造反”,咱们还得辩论。而刑部则直接动手“造反”,行政上拒不执行。

同时,参知政事唐介参与进来,直接与王安石御前辩论。在宋朝,参知政事相当于副宰相。皇帝是国家领袖,宰相是政府领袖。所以,宰相的态度很重要。

此外,由杀伤自首扩大到杀死自首,这个转变太过剧烈。于是,之前在立场上支持王安石的韩维,也表示反对。

随即,王安石赶紧向粉丝皇帝上奏纠正:按大宋律法,谋杀人已死,为首之人必判死刑,不须奏裁;为从之人,自有《嘉祐编敕》奏裁之文,不须复立新制。

意思是说:首恶必办,法律这么规定那就按照法律办;但胁从之人如果自首,还请有司衙门向皇帝请旨裁决。

大“偶像”王安石上书纠正,小“粉丝”宋神宗立即重写诏书:自今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以去年七月诏书从事。其谋杀人已死,为从者虽当首减,依《嘉祐编敕》:凶恶之人,情理巨蠹及误杀人伤与不伤,奏裁。

意思是说:谋杀已伤的,还是按照两制议法后的诏书执行吧;而谋杀已死的,其实也应该按自首减刑,但《嘉祐编敕》说过特殊情况,那就按《嘉祐编敕》办。可以说,这份诏书的用词已经相当“卑微”。

下诏时间为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十七日,与庚子诏书相隔十三天。这一天是甲寅日,后称甲寅诏书。

王安石和宋神宗希望用妥协来平息三法司的怒火,赶紧给阿云案画上句号。而在下发甲寅诏书的时候,宋神宗还收回了那份“杀死自首”的庚子诏书。对于庚子诏书,你们刑部不是拒不执行吗?那好,我收回。同时,你们刑部不是要求重写诏书吗?那好,我重写。诏书“卑微”、行为“苟且”,宋神宗已经低到尘埃中。

到这种程度,总可以了吧?

不可以。

被王安石啪啪打脸的三法司,仍旧不答应。而接下来,则是最为彪悍的一幕:三法司竟然甩开王安石,直扑宋神宗。官员们认为“卑微”的甲寅诏书也违法了,所以需要重新议法。这就是在间接“弹劾”宋神宗立法“违法”。

皇帝能法外立法,又怎么可能“违法”?

当然可能。

皇帝法外立法,只能立实体法。如:阿云案就这么判了,那以后也得这么判。如公元1068年的7月诏书、公元1069年的庚子诏书和甲寅诏书。这些都是大宋皇帝的立法。而且,这个法属于敕命法,是皇帝说的。所以,效力特别高。只要神宗皇帝还活着,那这个法,就相当于最高皇权。用现代法言法语来说叫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但是,除了实体法,还有程序法。

立法是有程序的。即便皇帝法外立法,即立这种敕命法,也要按程序操作。而且,敕命法的立法程序更为苛刻,根本不是皇帝一句话就能搞定的事情。

这个立法程序,就如翰林学士韩维所说,“研极论难,以求一是,然后以制旨裁定”。在充分辩论、广泛讨论之后,这种敕命法还要“颁之诸路”、全国遵行。

但是,宋神宗连续三道立法,主要是甲寅诏命,至少出现了两个“违法”硬伤:

一是没有做到“研极论难”“以求一是”,这仅是王安石为首的两制意见,三法司根本不同意,朝堂也争论满满,甚至宰相还出面驳斥;

二是宋神宗把敕命(甲寅诏书)直接发给御史台、大理寺、审刑院和开封府,却没有“颁之诸路”。大宋十八个路,除开封府外,这十八个路就可以不遵行吗?

抓住这个把柄之后,三法司强烈要求重启议法。

第一次两制议法,理出问题;第二次两制议法,分出“是非”;第三次是神宗加持王安石舌战三法司,出了”荒唐“定论,原因是王安石被三法司玩了。随后,就是重写诏命和收回诏命的各种妥协、各种卑微。

但是,这只是在神宗和王安石认为的妥协和卑微。而在三法司看来则是成功纠正错误,你们就该这么干,而且干得还不够,所以必须重新议法。

宋神宗见引火烧身,于是马上推脱说“律文甚明,不须合议”。关于阿云案已经议了三次、已经议明,而且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所以不需再议。但,三法司不干。

这时候,一直不说话或不怎么说话的宰相,正式说话了。

宰相曾公亮认为,立法应该“博尽同异,厌塞言者”,既然反对意见多,那就应该重议。

阿云一案纯属司法事务,宰相没必要插手干预。许尊“立奇以自鬻”属于作风问题,有御史台看着就行。两制议法,上升到了立法,宰相可以关注,但也可以让两制说了算。然而,三法司剑指皇帝、要跟皇帝打“官司”,宰相就不能不出面。

在宋朝,宰相轻易不说话,而一旦说话,那就必须好使。

明朝皇帝想任性,靠司礼监就行;宋朝皇帝想任性,则必须靠宰相。所以,宰相但凡不配合,宋朝皇帝别说任性不行,就是干事也不行。变法,得靠王安石,因为王安石是宰相;反变法,要靠司马光,因为司马光是宰相。宋朝皇帝只能选择宰相,却不能选择干宰相的事。

于是,阿云案被拖进北宋最高立法程序,即二府议法。

所谓二府,一个是中书门下,也称中书省、政事堂;一个是枢密院。这是北宋权力最重的两个核心衙门。因此,二府议法形成的定论,基本相当于北宋的国家法律。

在二府议法中,站到前台发言的,既不是三法司,也不是两制,而是宰相、副宰相和准宰相们。然而,跟两制议法分出两派一样,二府议法竟也分出了“敌我”。

宰相富弼,是个聪明人,一眼看穿王安石的逻辑硬伤,即把“谋杀”拆解为“谋”与“杀”,属于“破析律文”。所以,这是你王安石不对,大家辩论立法没问题,但你不能诡辩地玩文字游戏。这就是不是实事求是。既然反对的声音这么多,那王安石就该自我批评,然后“盍从众议”。

枢密副使吕公弼,算是在神宗皇帝妥协的基础上又妥协了一步(PS:宋朝君臣和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宰相大多站皇帝,而不会跟着大臣一起怼皇帝):法律说了杀伤不能自首,那就尊重法律。但如果是从犯、而且从犯还立功了,那还是应该请旨裁决。这么再妥协一步,三法司也别得理不饶人,而神宗皇帝也能有了面子。

但是,宰相陈升之和枢密副使韩绛坚决不和稀泥,而且坚定站队王安石。王安石说得就是对,凭啥杀伤不能自首。法律这么规定,那咱们可以出司法解释,皇帝敕命就是司法解释;如果还不行,那就直接修改法律,而二府议法正是修改法律的契机。

因为意见无法统一。所以,二府议法生生议了半年,仍旧没能议出定论。最后,宋神宗发动最高皇权、乾纲独断,在熙宁二年八月一日下诏:谋杀人自首,及案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

这份诏书重申了甲寅诏书的效力,同时间接肯定了公元1068年七月诏书,即七月诏书“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正式作为大宋王朝的一条法律。

至此时,阿云案终于画上句号。

但这个句号只是神宗朝的句号。我们当然还有疑问:

一是“谋杀”真得可以拆为“谋”与“杀”吗?这仍然是笔糊涂账。那这笔糊涂账到底该怎么算?

二是阿云案历时两年才算定论,光法律大讨论,即两制议法、两制二次议法、王安石舌战三法司和二府议法,就有四次之多,这么做有意义吗?

三是阿云案只是在神宗朝画上了句号,那司马光复起之后呢?这个问题不解决,阿云案就不算圆满。

上述问题,以后讨论。

我们只需要记住:围绕阿云案,北宋开展了四次法律大讨论,但讨论的不是阿云案该怎么判的司法问题,而是谋杀已伤能否自首减刑的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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