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汉代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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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汉代监察制度主要特点:
1.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虽说这样的地位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和监督以丞相为首的百官,但是从国家机器的职能分工角度来看,这时监察权和行政权胶着在一起,副丞相的身份使御史大夫也受丞相的统制,难以实行监督权,并未成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直到东汉初才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实际上已独立执行监督职能,这标志着监督权开始和行政权相分离。
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这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2. 有颇为系统的监督法律体系作保证:如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统的监察法规,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对官吏的监察和限制渗透于任用,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如东汉实行的“三互法”,在理论上是较为完善和严密的法律。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任
在中国古代,监察官担负着风宪重任,“纠劾官邪”、“匡辅人君”,选择什么样的人来行使这一权力,是决定监察目的能否实现的一个关键因素。为此,历代统治者就监察官的选拔任用环节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制度,强化监察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册府元龟·宪宫部》里说:“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从两汉时候起,监察官员的任命即受到特别的重视,监察官员足够的学识、才干,凛然的风骨、人格,丰富的从政经验、良好的政绩等,都是获得这项任命的必须条件。
一、重气节、修养。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身处“权力场”的察人之官,“先正其身,始可行事”,若自身污浊,便无法纠察他人之非法,若是非不辨、贪恋权财、畏首畏尾,也难以胜任纠弹之职,甚至可能与奸佞小人沆瀣一气,败坏官场。宋代司马光曾说:“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清官包拯亦言,监察官“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实践中,历代在监察官选任上,都首重德行。汉代作为选官主要方式的察举制度正是以荐举谏官而开其端。汉文帝二年(前178年)十一月,因有日食现象出现,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人主之“不速”。此诏所征监察人才,其监督、劝谏的对象是至上的天子,若非有置生命于度外勇气的人,是绝不敢从事此项“高危”作业的。唐代文宗时,反对以素来“避事者”为监察官。明代朱元璋时,要求担负“六部”对口监察职责的六科给事中“不爱富贵”而“惜名节”,要求他们“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要“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为朝廷、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清顺治八年(1651年)上谕:内官考选科道必须才德兼优之员,外官必须钱粮全完,且任内“无参罚者”方准行取。康熙帝一再表示:监察官“若挟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因而拣选监察官当以勤谨、廉洁、公正为必须,“若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规定:降级还级,革职还职者概不选取,监察官须身无瑕疵,品行端谨。
历史上,耿直刚毅的监察官大有人在。汉代魏相,“为人严毅”,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一举荡平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为“孝宣中兴”之功臣,史称“孝宣中兴,丙魏有声”。东汉后期的侍御史杨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洁称”,拒百万贿财于门外,尝以“三不惑”自许,“三不惑”者:“酒、色、财也”。唐代御史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李尚隐“陛率刚直。言无所隐”,都以处事明断得到皇帝称许。清代御史曹锡宝在和珅权倾朝野之时,弹劾其家人,目标直指其后台权要和珅,这些监察官的非常之举若没有“大丈夫”气概与高洁的品格做支撑,是不可能勇而为之的。
于定国
二、重学识。监察官非学识渊博、明晓律令者,不可为之。汉代的监察官以熟悉律令为必须的要求。昭宣时期的于定国,由侍御史迁御史中丞,再升迁御史大夫,历任监察官职。他的律学知识乃从小随父亲学习而得,父死后为御史。汉武帝时曾任御史的两位“酷吏”张汤和赵禹都以习法而见长,二人曾共同参与立法工作,编定《越宫律》、《朝会正见律》、见知故纵之法等。由这样的法律专门家来执掌风宪之权,当是驾轻就熟。班固在《史记·酷吏列传》中列名十三位酷吏后,这样评价:“虽酷,称其位矣。”才当其用,方可尽其职守。
隋唐科举制实行之后,监察官多需有科举身份。如宋朝的台谏官90名以上有进士身份,南宋时期即使偶尔有非进士者出任宪官,也须先“特赐同进士出身”。靖康年间,荫补入仕的唐恕被任命为监察御史,御史中丞以“有违祖宗条例”为由坚决反对,迫使改任。明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后要挑选年轻进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有明一代,非进士出身人员入司宪台受到极大限制,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一文根据《明史》列传等资料统计御史209人资格,其中,进士出身者180人。非进士者只29人,两者的比例非常悬殊。而非进士者中,举人又占了多数。到清代,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制:只有进士出身才可考选监官。顺治十一年(1654年)规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准考选科道”。康熙十九年(1680年)上谕:“汉官非正途出身者,虽经保举,不准考选”。这一制度在雍正时曾一度变通,但随之又加恢复。由科举而入监察官,除了对官员学识方面的严格要求之外,当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唐代以后的科举考试首先要经过严格的品行考察,送乡贡者,须有五人连保,证明其品行端正,无奸恶前科。第二,科举考试以儒家经义为必考科目,学生备考的过程即是一个接受儒家伦理、修养德性的过程。因而,对于监察官来说,科举正途是保证其人品德行的一个重要渠道。
三、重能力、经验。一个称职的监察官既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又要有丰富的为政经验,要明察事理,洞晓世事,通达治体,否则,空有满腹经纶而无实战能力,仍然无法胜任。为此,自唐代之后的监察官选任中,一般有相应的资历限制,要求有实际工作的经验。唐代规定,御史必须在地方州县任过职。宋代仁宗时定制,监察官须“两任通判”,孝宗时,监察御史必须有两任县令的经历。明代宣宗宣德十年(1435年)谕令,“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英宗正统四年(1439年)又令,“御史缺,从吏部于进士、监生、教官、儒士出身曾历一任者。选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试除授。”考察有明一代,实际充任给事中之职者,一般都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清代监察官多由在任的京官和在外知县、推官等政绩卓异者,经内外大员保举,考试合格入选。一般要求京官历俸两年、外官历俸三年即“俸满”方可。经验和资历需要一定的年龄“资本”,年龄过轻者自然不得任职科道。明时规定,“进士年三十以上者,方许赴吏部考选授御史职”。但同时,经验老到而年已衰迈无所作为者,也无法受命巡视、执行公务,,当然也被排除在外。清时规定,年过六十五岁者,不得保荐监察官。其在任科道官,若老迈不能办事者,也要被勒令休致。如嘉庆时左都御史汪承霈,因“年力衰迈,眼目昏花,实不胜台长之任,本应褫职,姑念伊系原任尚书汪由敦之子,旧臣后裔,著加恩以二品顶戴休致”。
四、重选任程序。在监察官的选任程序上,两汉时期大多是通过察举方式,由地方官推荐入选,一些“才堪用者”也可以因直接得到皇帝的赏识而获得任命。隋代开始,选任权统归吏部。这一改革无疑有助于克服汉代荐举制下“门生故吏”关系带来的官官相护问题。但在唐代,归于吏部的监察官选任权实际上由宰相掌握,由此产生了新的弊端:“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无形中,宰相被排除在监察范畴之外。为解决这一问题,宋代以后进一步收回宰执荐举台谏官的权力。中央一级监察官多由“帝王亲擢”,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由中央监察官直接任命。这一改制使得“权重位尊”的宰相被纳入监察视野,监察权摆脱了相权的控制,同时,又使得监察官的任命更加规范化,并加强了监察官职的权威性。
为了保证监察职能的公正实现,中国古代还实行监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唐宋以后回避制度趋向严格。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从郁被任命为谏官左拾遗。便由于遭到反对而改任他职。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若案件牵涉仇嫌,主管监察官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者。
为了慎重人选,在人品、资历等项考察之后,明清时期还对监察官实行实际能力考查,即“试职”。明宣德三年(1428年)规定,进士、监生、教官之堪任御史者,须于各道历政三个月,期满视其表现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实职,下等送回吏部另加任用。此后及至清代,试职除授成为监察官任命中的定制。期限或半年、或一年不等。
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作用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而目显突出。相应地,监察官的选任制度也日益趋向严格、周密,除对选授者个人要求之外,又有任命程序的日渐规则化,从各个方面保证监察人选的高质量,保证监察权的公正行使。监察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条“万里长城”,这一强大的政治防御工程的有效运作当是与上述严格任授制度分不开的。
我国较早设立监察制度的是秦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的御史发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文献通考·职官考七·御史台》中就说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说明在秦代时开始设立监察制度。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在地方各郡则设立监御史。《汉书·百官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这是由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但监御史并不是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御史虽有监察之责,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其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御史的主要职责有三方面:一、协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二、执行纠举官吏不法的监察事务。执行这项事务时,御史常奉命直接参与审讯活动。《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秦始皇在咸阳坑儒和赵高以“谋反”罪审讯李斯时,都有御史参加。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主管刑律的制定、保存和核校等事务。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为后世所继承,而且,御史监察百官还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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