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西汉到六朝,以残害身体为主的肉刑逐渐被废除,凝结着许多人的努力,是有相当的进步意义的。 肉刑的变迁 《左传·昭公六年》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可见先秦时期肉刑被广泛运用,时间上能追溯到夏甚至更早。 细究肉刑的出现,与原始部落战争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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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西汉到六朝,以残害身体为主的肉刑逐渐被废除,凝结着许多人的努力,是有相当的进步意义的。
肉刑的变迁
《左传·昭公六年》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可见先秦时期肉刑被广泛运用,时间上能追溯到夏甚至更早。
细究肉刑的出现,与原始部落战争不无关系。最初,部落战争是血腥的,战败则无俘虏可言,除妇人、财物外,一切战俘都要被杀。
其后,社会逐渐发展,部落内有了余财,出现特权阶层,有了招人干活的需要,于是战败一方的男女得以以战俘、奴隶的形式存活。然而对于战俘奴隶的待遇,则将残损其身体以示其与本族人的区别,就逐渐形成了“墨、劓、刖、宫”等不同的执行方式。上古炎黄大败蚩尤部落,其人收作黎民,与百姓应当也要有肢体上的明显区分。
《周礼·秋官·司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郑玄注:“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劓各千,周刖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者也。”倘所记真实,则由周到夏,五刑对应的处罚条目有变化,如夏代墨、劓、刖被广泛使用,而到周代宫刑和大辟则运用更为频繁。其中或有时代变化,人口增多,统治者敢于“杀人”了的原因。
到秦汉,也就是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前,肉刑又出现变化。秦法严苛世人共知,以其轻罪重罚,可以处以五刑的情况必定也增加。而此时肉刑种类,除了有黥、劓、刖、宫四种刑罚外,还有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的“具五刑”之法。
这里的所谓“具五刑”,字面意思上看是五刑都受一遍。《史记·李斯列传》载:“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这里提到的具五刑,《汉书》有补充是,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用现在的话是,要夷三族的人,要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具五刑之后人已经死了,于是将头砍下来,骨肉做成肉酱分发到市场上(似与董卓下场相似?),如果因为诽谤而死,还要将人的舌头割下来。夷三族人数上可看做诛九族的缩小版,这里自不必提。但“笞杀之”原本不在三代五刑之中,应当是战国以来五刑的新变化。
毫无疑问,肉刑为主的五刑是三代以来惩罚人民的重要方式,在五刑这样一个大类下,统治者还时不时有所创新,如商纣王制炮烙等。
此外,随着时代的变化,主要是统治者的需要,五刑的实施对象、实施方式等也有所变化。如西周统治者在施行肉刑的前提下,又不愿过多损耗劳动力,所以又给肉刑受害者制定了一系列附加刑罚。
如沦为奴隶、用作役使、迁徙远方等。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无节制地实施肉刑有损各国军备力量,于是徒役刑和迁徙刑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广泛采用,肉刑的地位反而下降。但商君变法之后,为显示“王子犯法与民同罪”,肉刑的实施也扩大到公族、贵族子弟上。
据《史记》记载,(新法)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足见商君刻薄寡恩至此,虽公子也不能免于刑罚,而太子即使免罚,也要被人替罪。法律上,秦沿袭三代,汉承秦制,因此汉代的肉刑残酷程度也不逞多让,但其使用已经更加谨慎,徒役刑地位上升,肉刑地位下降,实际上就为汉文帝等人废除肉刑减轻了压力。
西汉至魏晋的肉刑改革
汉高祖以来,奉行黄老思想,与民生息,则秦制就越来越不合时宜,汉代的法律思想首次发生了变化。高祖时陆贾主张“慎刑”,文帝时贾谊将其继承发扬为“德刑相济”,“以礼治国”的理论,这也是儒家的法律思想的先声。概括言之,就是德主刑辅。
文帝时期的废除肉刑,还与孝女缇萦有关。淳于意犯罪应受肉刑,其女缇萦冒死向文帝求情,文帝爱民,说“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得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于是,“其除肉刑,有以易之。”——这就是《废肉刑诏》。现在看来,缇萦之事为偶然,史书记载不过彰显缇萦之孝,却并不成为废除肉刑的原因之一,而只是废除肉刑的条件成熟之下,顺理成章的结果。
总之文帝时肉刑“易之”的结果是,诸当完者、当黥者,为城旦舂;当劓者、当斩左趾者,笞;当斩右趾……皆弃市。这当然不是完美的,文帝时期的变革造成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后果,于是后世继续修补。
景帝元年即下诏,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至中六年又改,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这时“笞”应当是一种肉刑的附加刑、替代刑。
这时再看,奴隶制的“墨、劓、剕、宫”之变为“笞、杖、徒、流”已经颇具效果。至于武帝时司马迁受宫刑,诚然表示肉刑还存在,然而此时的宫刑已经可以纳金免刑,只是司马迁家贫无力赎罪,但已经并不是常规的、强制性的刑罚了。
到东汉,名义上肉刑已经被废弃许久,但实践中仍有遗存。所区别的是,此时的肉刑已经不是正刑,而日益成为一种赎刑、代刑。如汉明帝下诏称,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以刑替死,不失为一种大赦天下。
当然,其肉刑之施行,也不可一味乐观。东汉初年天下大乱,所谓乱世用重典,光武帝建武十四年,群臣上言:“古者肉刑严重,则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轨不胜。宜增科禁,以防其源。”主张恢复肉刑。东汉末年天下大疫,流民四起,又有人主张恢复肉刑以减少死刑犯数量,也可以威慑作奸犯科之人。
但也有反对的声音,光武帝时期杜林上书称“法防繁多,则苟免之行兴。”因此“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到东汉末年,孔融反对称,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认为一旦施以肉刑,则生不如死,切断了人的改过自新之路。况且肉刑盛行,还不便于招徕远人。——这是三国鼎立局面下的顾虑,自不行于天下一君的时期。
总之,两汉之间,肉刑逐渐被徒役刑替代,偶然有恢复肉刑的声音,虽然一定程度上迎合了时代需求,但逆势而行,不会长久。
进入晋代,由于新的王朝刚刚建立,百废待兴,而刑罚制度仍有不当之处,而在“法先王”思想的重新影响下,圣王时代的肉刑便又进入了他们的视野。
这里“法先王”又从何而来呢?就是说,司马氏既然想要复辟“封建”——这里特指封邦建国——那么一切法古而不徇今就是了,主要表现为五等爵制和试图恢复肉刑。
此时主要的恢复肉刑的意见是,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就是说先王的典刑可以一试,汉文帝有小人是顾虑太多。然而鉴于肉刑残酷,有违儒家德教,终究没有从法律上恢复。——没有从法律上恢复,这就给事实上肉刑的时不时出现留下了余地。
如《晋律》规定:“奴婢亡,黥。”泰始四年,又定黥刖之制。至南朝,肉刑基本恢复,也不外劓、黥之刑,此外更有宫刑。
这里不免啰嗦几句,与断手断脚影响为国家服务的其他刑罚相比,宫刑腐刑可谓惠而不费,汉初人口凋零至此都没有废除宫刑,此后更不重视宫刑的废除了,因此到隋唐时期宫刑才正式以法律形式废除,至于此后宫刑随其他肉刑而“复辟”,也是可以想见的。
这一时期肉刑的复兴不合德教,也不符合人性,只能以“乱世用重典”矫饰而已。总的说来,肉刑存废之争,源于西汉文帝十三年颁布《废肉刑诏》,始于东汉光武帝年间,兴盛于魏晋时期,平息于隋唐。但肉刑在唐朝之后卷土重来,从五代宋朝开始转向严酷,直至明清达到巅峰。宋明小说中常有的刺配充军就是肉刑的复兴形式。
肉刑改革的影响
自汉文帝开始的肉刑改革影响是较为深远的。
首先,以刑罚的目的论,肉刑在本质上与放逐具有相似的目的,都为排斥罪人于社会群体之外。而肉刑在损毁身体的同时,还在精神层面将受刑人归为无用于社会的罪人行列,剥夺了罪人之后正常生活的权利,从此“为人耻笑”。
因此肉刑的废除,可以说促进了中国古代刑制的文明化、轻缓化,并为五刑系统由“黥、劓、刖、宫、大辟”向“笞、杖、徒、流、死”的转变埋下了伏笔。这样,刑罚的目的就从排斥罪人变为促使罪人改过自新。
而且能够重视人的人格,尊重人的精神需要,同时有助于社会秩序向好发展,人们主动减少犯罪,实现统治者教化百姓的目的。而无论对国家、社会还是个人、家庭而言,一个健康的人总比一个残缺的人更有用,肉刑的废除更加有助于社会的效率。
其次,从思想上的转变看,肉刑首先是原始社会的残余,先秦、秦及汉初又成为法家的利器,那么废除肉刑也就成为儒家在法律观念上战胜法家,掌握主导权的结果。
废除肉刑反映了汉初统治者“以礼治国”“德治”思想的实践,体现了当时“德主刑辅”的思想、“明德慎刑”的目的和“不教而杀谓之虐”的观点,为此后一系列的儒家思想对社会的全方面掌控提供了条件。
东汉之后奉行春秋决狱,那就更加依赖礼教,轻刑慎罚甚至压抑民间争讼了。此后儒家的法律观一直影响着肉刑的存废,阻止着肉刑正式恢复为正刑——当然,历代将肉刑成为了法外之刑,又是一种“权变”。
第三,因时而变成为历代政治家、思想家的共识。中国古代讨论问题时常有今不如昔的感慨,儒家更是从始至终被人指为是古非今,厚古薄今,但就在肉刑存废问题的不断讨论中,人们逐渐深化了“因时而变”的共识。东汉初年废肉刑以息民,东汉末年兴肉刑以威民,都是一种体现。更何况,正因为时代不同需求不同,才产生了不断讨论肉刑存废的动力。
第四,完善了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和法律制度,发展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肉刑之废不是一蹴而就的,关于肉刑改革的历代争论中也提出了肉刑存在的用处——即使不构成必要,却有一定好处。
如肉刑可以作为辅刑威慑奸人,可以作为赎刑替死,可以作为乱世之重典。——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讲肉刑当然要废除,但西汉至魏晋始终是封建专制,则肉刑自然成为统治者的工具。而废除肉刑则使儒家子弟从法先王中找到因时而变,经世致用的依据,有利于思想上的破除束缚,取得进步和解放。
总结
以奴隶制五刑为代表的肉刑古已有之,它的废除历史久远而效果不彰。肉刑不仅是对人身体的残害,更是对人精神上、社会关系上的残害,如司马迁受宫刑之后说“且负下未易居,下流多谤议。仆以口语遇遭此祸,重为乡党戮笑”,受刑使他在原有的人际关系中受挫,沦为下流。
然而,肉刑确实有存在的土壤,以至于法律上的肉刑虽然在汉文帝之后逐渐废除,实际上的肉刑却终封建社会而一直存在。一来是维护统治的需要,怀民而治世则废,人少而乱世则复;二来是法家思想的影响,以人为工具,则肉刑可复;三来是封建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所致,此制度下以天下奉一君,以君主喜好和需要为转移,肉刑自有恢复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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