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的稳定,离不开法律的健全。自古以来,各个政权为加强统治,巩固权力,推出了很多法律。在封建统治阶级眼中,法律就是维护皇权的工具,因此,一些奇葩法律诞生了。用现代的观念看,既出人意料,又有趣搞笑。
1.西周时期,法律体系尚处于萌芽阶段。当时规定:“同姓不婚”。意思是同一姓氏的男女不能通婚。《国语·晋语四》作了解释:“同姓结婚,惧不殖也。”当时同一姓氏的男女,通常为一个家族,近亲结婚会造成后代畸形及不育。这项禁令延续了几千年,至今部分地区仍然坚持这项传统。
2.秦朝的法律以严刑峻法著称。成年男子无故哭泣,将处以“削发、削眉、削须”的刑罚。同时,秦朝还是马屁精的地狱,违者脸上刺字。此外,民间吃牛肉、穿戴华丽的衣帽,甚至穿着丝质的鞋子,统统违法,大刑伺候。在秦朝乱扔垃圾,也会被判“黥刑”,真切落实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另外,秦朝法律首创“见义勇为奖”。法律规定:路人甲抓获逃犯,犯人携带的钱财,将全归路人甲所有。这项举措以现在的标准来衡量,依然十分合理的。
秦朝还十分注重婚姻。秦朝法律规定丈夫家暴,官府将依法严办。同时,还明确规定:“夫为寄,杀之无罪”。也就是说,有妇之夫出轨通奸,妻子一刀杀死丈夫,行凶无罪。看看现在各种出轨和家暴事件,秦始皇不亏千古一帝,实在英明。
但秦朝法律也有槽点。当时规定,男子身高低于152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45厘米,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还要加强普及啊。
3.与秦朝相比,汉律同样也有奇葩的法律。西汉初年,法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三人以上聚会喝酒,依汉律罚金四两。这是因为西汉当时刚刚建立,为维护社会稳定,才推出了这项法律。
西汉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人头税和财产税。汉惠帝即位后,推出了“剩女加税”法律。即十五岁至三十岁尚未嫁配的女子,缴纳五倍的人头税。普通的人头税是一百二十钱,剩女加罚五倍。
同时,在汉文帝时,商人和上门女婿,和贪官污吏一样,不得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商人作为四民之末,饱受歧视,尚可理解。但承蒙女方荫蔽的上门女婿,竟然连政治权利都被剥夺,古代为了激励男子鼓励真是煞费苦心。
4.隋朝的法律更加丰富和完善,不过仍然存在奇葩法律。隋文帝杨坚对“钓鱼执法”颇有心得。他列出可能受贿的官员名单,安排亲信,行贿拉拢,发现贪腐,严惩不贷。很多高官中招落马,斩首示众。
隋朝开创了科举制,因此对考生的要求特别严格。对于落榜的学渣,法律规定罚喝墨水一升。“书迹滥劣者,饮墨水一升。”
5.唐朝是封建社会发展的高峰,奇葩法律层出不穷。众所周知的“避讳”就是从唐朝开始的。皇帝的名、字、号是一道高压线,不服来战。
同时,黄色成为皇帝的专用色,百姓不得穿黄色的衣服。更奇葩的是唐朝人不许吃鲤鱼,“鲤”和“李”姓同音。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无非是凸现皇权,加强专制,彰显“皇权神授”的合法性。
说起唐朝,必然提到唐太宗李世民。他对贪腐官员的处理方式十分另类。左骁卫大将军长孙顺德失职受贿。群臣纷纷建议从严惩处。唐太宗不罚反赏。在朝堂之上,当众赏赐长孙顺德几十匹绢,让他自己把这些绢搬回家,不得使用牲畜或车载。唐太宗以此刺激长孙顺德的羞耻心,以此警示群臣。
“十恶不赦”是个常用的成语,在《唐律疏议》对“十恶”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其中包括"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罪行。其中“不睦”很特别,具体是指妻子实施家暴或检举告发老公的行为。“十恶”的重犯,不得赦免,通常会处以绞刑或斩刑。家暴必须严惩,尚可理解,暴力不可取。但检举丈夫的义举竟然和造反谋逆同罪,女性实在难做。
在唐朝,对婚姻也有详细的规定。在《唐律疏议》中首次提出“义绝”。简单来说,夫妻双方有一方打骂对方直系或旁系亲戚的,不论双方是否同意,视为恩断义绝,被判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这条法律看似合理,也有其漏洞。万一有一方想离不能离,“义绝”提供了非常实用的离婚捷径。
6.五代十国战乱纷争,群雄并起。南汉推出了一条闻所未闻的法律。南汉后主刘鋹为维护南汉政权稳定,提出国家公务员一律先阄割,后授职。这项“葵花宝典”式的法律,造成了南汉有二万名宦官,仅从事阄割行业的刀子匠就有五百人,形成宦官治国的奇观。
7.最具人情味的法律,要数宋朝的法律。当时,将没有男性子嗣的家庭称为“户绝”。户绝财产,除一部分作为丧葬费外,单身或离婚回娘家的女子,可以全部继承财产,已出嫁的女子只能继承三分之一。
8.蒙古人建立的元朝,出台了一条匪夷所思的搞笑法律。据史书记载:元仁宗“延祐间,都城有禁,不许倒提鸡,犯者有罪,盖因仁皇乙酉景命也。”因为皇帝属鸡,所以不论死鸡活鸡,百姓不得提着,只能抱着。提鸡有罪,杀鸡无罪,没事找事。
9.无独有偶,明朝明武宗正德年间,朱厚照一纸令下:“全国禁止养猪”。原因无非是明武宗属猪,而且他姓朱。一时间,百姓将猪子猪孙杀个干净。民间一肉难求,就连皇家祭祀也找不到一头猪。最后,大臣杨延和犯颜直谏,皇帝只得取消了禁猪令。
《大明律》还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笞和杖,是用竹板或木板打。由此可见,明朝对擅自悔婚的行为,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10.作为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奇葩法律不忍直视。1644年,清兵大举入关,为加强满族统治,削弱汉族反抗意识,推出了“剃发令”。这一举措引起了百姓的反对和抗争,结果遭到清廷血腥镇压。此外,清政府还规定:“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研究天文”。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
奇葩法律的出现,原因有很多:法律的出现,经历了从无到有、有粗到细的过程,是不断完善的结果,其中难免会出现出人意料的法律。封建社会,以皇权为中心,法律为政治服务,当政治与法律出现矛盾时,皇帝往往选择前者。
而古代与现代文化不同,时代不同,思维不同,用现代的标准衡量古代法律,自然无法理解。总之,法治国家来之不易,和谐社会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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