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选官制度到唐代已发展到十分完备的程度,当时有四条标准,称为“四才”。《新唐书·选举志》载,“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辨证;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四才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得者为留,不得者为放。”
古代面试官员
身,指身体,要求相貌端正,体格健壮。
言,指口才,要求口齿清楚,语言流利,能言善辩。
书,指书法,要求字体优美,遒劲有力。
判,指判牍,通过对国家大事和疑难案件的分析判断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要求思维敏捷,论事有理,判辞优美。
四才以书、判为重点,如果书判通不过,则不能入等。四才相等者以德行优者先取;德行相等,以才能高者优先;才能相等,以劳绩大效率高者优先。唐代选官制度的“身、言、书、判”,对以后历代选官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古代的选官制度到唐代已发展到十分完备的程度,当时有四条标准,称为“四才”。《新唐书·选举志》载,“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辨证;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四才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得者为留,不得者为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