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成起义军为什么在明末农民起义的各支武装中能够成为成就最辉煌的一支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这支起义军在崇祯十三年以后实行了若干深得民心的政治、经济政策。这些政策解决了当时老百姓深感其苦的某些社会问题。研究这些政策,有助于了解这些政策提出时的社会状况,有助于了解这次起义所达到的政治水平。
一、李自成起义军的四项惠民政策
1.减轻赋役负担
李自成起义军在赋役方面宣传的口号,主要是不征赋役或几年内不征赋役。如有“免粮”[1](传卷31,《李自成传》)、“迎闯王,不纳粮”[2](卷309)、“三年不征”[3](卷2)、“五年不征”[1](纪17,《毅宗烈皇帝纪》)等记载。起义军为扩大影响所传布的歌谣也是属于这方面的内容。如有“吃他娘,着他娘,吃着不尽有闯王,不当差,不纳粮”[4](卷8),“吃他娘,吃着不尽迎闯王,不当差,不纳粮”[5](卷9),“吃他娘,穿他娘,开了大门迎闯王,闯王来时不纳粮”,“朝求升,暮求合,近来贫汉难存活,早早开门拜闯王,管教大小都欢悦”[6](卷23),“杀牛羊,备酒浆,开了城门迎闯王,闯王来时不纳粮”[7](卷63)。此外,有少数记载说明起义军还宣布减轻赋役。而从实际情况看,起义军确实没能废除赋役的征收,只是所征有所减轻。关于征收赋役的记载,如崇祯十六年六月刚刚拿下西安后,李自成就“定令以明年正月起,每粮一石,派草六千斛,解送省城;搬运之费倍之”[8](卷6)。关于所征较轻的记载,如在河南辉县,原来明朝每亩钱粮实际征收额达到“一钱三分至二钱余”[9](卷8),而李自成起义军在这里“每地一亩派银五分”①,两者相差数倍。起义军并没有完全废除赋役的征收,只是所征较轻,这是可以理解的。由于起义军要进行战争,军费开销浩大,只靠接受攻克地区的明朝仓库以及籍没、征发、“拷取”缙绅富室的财物是满足不了需要的,而且这也不是长久之计。故实行正常的赋役征收就势不可免了。总括李自成起义军的宣传口号和实际做法,估计其赋役政策可能是有些地方暂免一段时间,或三年,或五年,有些地方则按较轻的税率进行征收。
李自成起义军之所以在崇祯十三年以后提出这种赋役政策,是由于当时人民群众所最感痛苦的问题正是明政府强加给他们的沉重的赋役负担。天启崇祯之际起义之所以爆发,沉重的赋税剥削就是重要原因之一。起义爆发后,明政府既需要兴兵镇压,又要防范满洲贵族的入犯,两面作战的处境使明朝政府不得不冒着危险,继续加征赋税。崇祯三年,在万历末年加派辽饷五百二十万、每亩合九厘之外,根据兵部尚书梁廷栋的意见,户部尚书毕自严奏请每亩“再增三厘,于是增赋百六十五万有奇”[2](卷257,《梁廷栋传》)。崇祯八年,“总督卢象昇请加官户田赋十之一,民粮十两以上同之,既而概征每两一钱,谓‘助饷’”[10](卷2,《田赋》2)。崇祯十年,兵部尚书杨嗣昌“议大举平贼。请以陕西、河南、湖广、江北为四正,四巡抚分剿而专防,以延绥、山西、山东、江南、江西、四川为六隅,六巡抚分防而协剿,是谓十面之网。……因议增兵十二万,增饷二百八十万。其措饷之策有四:曰因粮、曰溢地、曰事例、曰驿递。因粮者,因旧额之粮,量为加派,亩输粮六合,石折银八钱,伤地不与,岁得银百九十二万九千有奇。溢地者,民间土田溢原额者,核实输赋,岁得银四十万六千有奇。事例者,富民输资为监生,一岁而止。驿递者,前此邮驿裁省之银,以二十万充饷”[2](卷252,《杨嗣昌传》),“当时谓之剿饷”[11](卷36,《明末辽饷、剿饷、练饷》)。崇祯十二年,为了抽练边兵、操练“民兵”,又加“练饷”,“剿饷外,复亩加练饷银一分,共增七百三十万”[10](卷2,《田赋》2)。无休止的加派给人民带来的负担急剧增大,成为当时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崇祯八年,侍读倪元璐就曾谈到这一点,“今民最苦,无若催科”。右佥都御史、山西巡抚吴甡把它看做山西群众的三苦之一:“晋民有三苦。一苦凶荒,无计糊口。一苦追呼,无力输租。一苦杀掠,无策保全。由此悉为盗。”[2](卷252,《吴甡传》)
由于李自成起义军减轻人民赋税负担的政策适时解决了当时人民的最大痛苦,因而深受人民的欢迎。如《明季北略》载:“(李)岩遣党伪为商贾,广布流言,称自成仁义之师,不杀不掠,又不纳粮,愚民信之。唯恐自成不至,望风思降矣。”[6](卷13,《李岩归自成》)同书另载:“自成驰檄黄州,指斥乘舆,伪托仁义,以诱远近。伪示有三年免征、一民不杀之语,愚民皆感之。李岩复私作民谣,令党诵之云:‘穿他娘,吃他娘,开了大门迎闯王,闯王来时不纳粮。’以故所至风靡。”[6](卷19,《李自成屠黄陂》)《平寇志》记载:“贼遣伪官于山东、河南州县,先遣牌至。士民苦征输之急,痛恨旧官,借势逐之,执香迎导,远近若狂。无耻旧官,或置酒交代而去。李岩等造为谣言曰:‘吃他娘,着他娘,吃着不尽有闯王,不当差,不纳粮。’河南以北,远近传播,不逞者延颈思乱。”[4](卷8)
2.赈济贫穷
李自成起义军将从明朝官府和绅富手中没收、征发或拷取来的部分财物,用来赈济穷苦的老百姓。如《平寇志》载:崇祯十四年攻下洛阳后,李自成起义军“发府谷与藩邸巨室米数万石,赈济饥民”[4](卷4)。再如《北事补遗》载:“‘贼’无他伎俩,到处先用贼党扮作往来客商,四处传布说:‘……且将富家银钱分赈穷民。’”[12](卷6)这种赈济贫民的政策,在崇祯十三年以后是非常适时的。
广大劳动人民因为极端贫困、生活无计,才于天启崇祯之际揭竿而起。此后他们的境况并未得到改善。如前所述,税收仍在一天天加重,天灾在崇祯年间也发生得异常频繁,仅据《明史·庄烈帝纪》记载就有如下灾害:
崇祯元年:“(七月)浙江风雨,海溢,漂没数万人”,“陕西饥”。
崇祯二年:“久旱”。
崇祯三年:“久旱”。
崇祯四年:“冬,延安、庆阳大雪,民饥”。
崇祯五年:“京师大雨水,壬申,河决孟津”。
崇祯七年:“登、莱饥”,“山西自去年不雨,至于是月(三月——笔者注),民大饥”。六月,“河决沛县”。
崇祯九年:“(二月)山西大饥,人相食。乙酉,宁夏饥”。三月,“南阳饥”①。
崇祯十年:三月,陕西灾。“是夏,两畿、山西大旱。秋七月,山东、河南蝗,民大饥”。
崇祯十一年:六月,“两畿、山东、河南大旱”。“九月,陕西、山西旱, 饥”。
崇祯十二年:“六月,畿内、山东、河南、山西旱蝗”。
崇祯十三年:“是年,两畿、山东、河南、山、陕旱蝗,人相食”。
崇祯十四年:“六月,两畿、山东、河南、浙江、湖广旱蝗”。七月,“临清运河涸,京师大疫”。
崇祯十六年:“京师自二月至七月大疫”。
连年不断的自然灾害,将人民推到了死亡边缘,再加上战争连年,更加深了人民的痛苦。在崇祯年间,全国许多地区,尤其是处于战争中心、灾害又十分严重的华北和中原一带,一片荒凉萧索的景象。如《平寇志》记载,崇祯九年“汝颍光固开归,关厢市集尽空,鸡犬无声,村谷残民夜伏丰草茂林中,采野穗为食,田陇间乱木成拱,虎狼千百群行,杳非人境”[4](卷2)。 《平寇志》记载崇祯十年的情况,“秦晋燕豫楚蜀,田皆汙莱,疾耕以供县官者,江南两浙耳”。“河洛赤地数千里,多不耕之土,无输纳之民。”[4](卷3)河南省内黄县苏王尉村的《荒年志》碑记载,崇祯十三年,内黄县“穷者饿极,凡遇死人,争剜肉以充腹,甚至活人亦杀而食。垣颓屋破,野烟空锁,母子分离,赤地千里”。在这种情况下,饥寒交迫的贫苦劳动人民迫切需要赈济以渡过难关。由此可见,李自成起义军在这时执行赈济贫困的政策十分符合老百姓的愿望。
史料里记下了李自成起义军由于实行赈济贫穷的政策而大受欢迎的情况,《怀陵流寇始终录》载:李自成起义军“以所掠施贫民,造为谣言,仁义之声传播”[13](卷13)。《绥寇纪略》记载:李自成起义军“过城不杀,因以所掠散饥民,民多归之,号为李公子仁义兵”[14](卷9)。
3.严明军纪
李自成起义军自崇祯十三年以后,非常注意军纪。《明季北略》载:“(李)岩密遣党作商贾,四出传言:闯王仁义之师,不杀不掠。”[6](卷23)《石匮书后集》载,在河南城下“‘贼’秋毫无犯,自成下令曰:杀一人者,如杀吾父,淫一女者,如淫吾母”[7](卷63)。《平寇志》载:在湖北李自成发布檄文,宣布“急兴仁义之师,拯救涂炭。今定承天、德安,亲临黄州,遣牌知会,士民勿得惊慌,各安生理。各营有擅杀良民者,全队皆斩”[4](卷6)。《平寇志》载,李自成起义军进入北京后,“遍贴安民榜云:大帅临城,秋毫无犯,敢有擅掠民财者,凌迟处死。有二‘贼’掠缎铺,立剐于棋盘街。民间大喜,安堵如故”[4](卷9)。
在兵荒马乱的年月,军队扰民是很容易发生的事情。当时的明朝官军就是如此。《石匮书后集》记载:“明季以来,师无纪律,所过镇集,纵兵抢掠,号曰‘打粮’,井里为墟。”[7](卷63)有的还杀老百姓的头拿去“献功,以愚主将,主将以愚监纪,监纪不知,遂奏其功。此弊踵行久矣”[6](卷16)①。当时官军中还出了不少有名的纵军为恶的将领,左良玉就是其中之一。《平寇志》载:崇祯十年二月左良玉被调到潜、太“入山搜捕”起义军,“良玉新立功,骄蹇不奉调发,惮入山险,屯舒匝月,拥降丁万余、妇竖数千,为营环数十里,所至排墙屋,汙妇女,掠鸡豚,村集为墟”[4](卷3)。而李自成起义军却纪律严明,秋毫无犯,与官军形成鲜明的对照。
由于李自成起义军军纪严明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从而得到民众的衷心拥护。《明季北略》记载说:“癸未(崇祯十六年),李自成、张献忠益炽,上不时召对群臣。马世奇对曰:‘今闯、献并负滔天之逆,而治献易,治闯难。盖献,人之所畏;闯,人之所附。非附闯也,苦兵也。一苦于杨嗣昌之兵,而人不得守其城垒;再苦于宋一鹤之兵,而人不得有其室家;三苦于左良玉之兵,而人之居者、行者俱不得安保其身命矣。贼知人心所苦,特借剿兵安民为辞,一时愚民被惑,望风投降。而贼又为散财赈贫,发粟赈饥,以结其志。遂致视贼如归,人忘忠义。其实贼何能破各州县?各州县自甘心从贼耳。’”[6](卷19,《马世奇入对》)官军由于军纪败坏而败给李自成起义军的典型事例,当属崇祯十五年十二月的襄樊战役。《平寇志》对此有生动的描写:“左良玉自朱仙镇南渡,久屯襄阳,诸降卒附之,拥众二十万。其饩于官者仅二万五千余,皆因粮村落,襄人不堪。闯贼合曹、回、革、左四十万,席卷泌阳、唐县而西。良玉营襄阳近郊,大造战舰于樊城,将避敌入郢。襄人怨之,焚其舟。良玉怒,掠荆襄巨贾船,载军资妇女,身率诸军营樊城高阜。樊城西多浅滩,令副将惠登相截羊皮滩,游击于躍鳞截钟家滩。虑贼绕他道蹑其后,沿途伏雷、暗弩甚设。时贼势大,襄洛之民,牛酒迎贼。戊辰,贼骑数万至樊城。良玉乘高飞炮,击杀千余骑。贼趋羊皮诸滩,不得渡。樊民怨良玉,导贼避伏机,绕道至白马渡,临河欲济。良玉惊徙,合郧抚王永祚兵拒之。贼驱樊民架扉负大炮渡滩,以骑压其后,步骑相逼,不得前却。两军鸟枪、弓弩注射,横尸江面者数千。卒不能遏。良玉惧,拔营南走,贼亦不敢逼。既渡,攻城,王永祚奉襄、唐二世子,跳城走岳阳、武昌。己巳,襄阳陷。”[4](卷5)
4.平买平卖
明代商品经济相当发达,明官府对工商业却大肆摧残。比如当时有供应政府物品的所谓行户名色,对此连南明皇帝也不得不承认,“实地方害民之恶政”。对于这种行户,稍微手轻一点的官吏,“尚以官价买之,比市价十去五六”。官吏中之“全无良心者,直标票取寄。吏书缘之,奸孔百出”[15](卷6)。与明朝政府相反,李自成起义军在崇祯十三年以后明确提出对工商业给予充分保护。《石匮书后集》记载,李自成起义军在河南“抚流亡,通商贾”[7](卷63)。《北事补遗》记载,李自成起义军“到处先用‘贼’党扮作往来客商,四处传布,说‘贼’……平买平卖”[12](卷6)。《明季北略》载:崇祯十七年三月十五日,李自成“行牌郡县云:‘知会乡村人民,不必惊慌,如我兵到,俱公平交易,断不淫污抢掠’”[6](卷20)。李自成起义军推行的这种工商业政策理所当然地受到工商业者的拥护。李自成起义军包围开封时,有个“锻者孙忠,私造铁箭镞数百,怀之出城,为门军搜出,怀手摺一个,称‘贼’为天兵老爷”[16](《奸民通贼》)。这个锻者的行动,反映了当时大多数工商业者心向李自成起义军的情形。许多工商业者还参加了起义军,有的还做了起义军的首领,《北事补遗》载:“‘贼’兵尝曰:我主原是个打铁的,今后军都督府张家,原是个补锅的”[12](卷6)。
以上是笔者认为崇祯十三年以后李自成起义军所大力推行的深得民心的四项政策。在这里,笔者未提及土地方面的政策。为什么这样呢?笔者以为,李自成起义军并没有把土地问题当做一个重要问题来特别加以处理。
二、关于李自成起义军的土地政策和“均田”口号
关于土地问题,崇祯十三年以后,李自成起义军不是没有涉及到,但由于记载的缺乏,李自成起义军土地政策的全貌已经看不到了,只能看到一些片断。现在能看到的李自成起义军处理土地问题的政策共有两个:一是让原业主认耕自己的土地。大家所熟悉的丁耀亢《出劫纪略》所述的情况就是如此:“产不分久近,许业主认耕。”二是将土地由起义军占用,搞军事屯田。如李永茂《枢垣初刻》记载,起义军在鄂豫交界的南阳襄阳地区,曾“占民业而树伪官”,“占襄阳地土耕种”,“刘贺二‘贼’将南阳迤南并西北楼寨庄田,俱已占完”[17](《襄阳再陷疏》);《平寇志》记载,起义军“留后营屯种于襄城、郏县”[4](卷7)。这里农民军所占用的土地,未加明确说明原来属于什么土地,只有“占民业”三字提供了一些很模糊的线索。经过仔细分析可看出,农民军所占用的土地不会是一般老百姓的土地。因为第一条“许业主认耕”不允许占一般老百姓的土地。它可能是没收罪大恶极的官僚、富室的土地①,或者是接受明藩王的地产②,或者是占用无主土地。但从史料看,这些都是在局部地区实行的,并没有在其全部占领区内普遍推行。在他们的宣传口号中也基本上看不到涉及土地问题的内容。有人说,“均田”口号是指平分土地,笔者认为这是不符合实际的。
关于明末李自成起义军提出“均田”口号的记载,在史料中只有三处,都出现在查继佐的《罪惟录》一书中。其一为纪十七《毅宗烈皇帝》: “崇祯十七年甲申春正月……李自成僭号大顺,改元永昌,分兵五道,开关东下。自成性极残,伪党牛金星教以慈声惑众,谓五年不征,一民不杀, 且有贵贱均田之制。于是人无固志,山西郡县望风解。”其二为列传十二中《朱之冯》:“‘贼’躏山西,遂至宣府,……而‘贼’走间,盛称‘贼’均田赦赈等状。”其三为列传三十一《李自成》:“李岩教自成以虚誉来群望,伪为均田免粮之说,相煽诱。”
一个“均田”名词,出现过三次,而都没有具体解释。这样,其确切含义就成了一个谜。笔者之所以否定平分土地之说,其理由如下。
第一,明清时“均田”一词共有三个含义,它们皆非“平分土地”。众所周知,语汇的含义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的。要确定某个语汇的含义,必须把它放在具体的历史时代中去了解。因此,要确定明末农民起义过程中“均田”口号的含义,就要切切实实把它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放到其存在的历史时期即明清时期去理解,之后才能谈得上研究其特殊含义。当笔者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考察的时候发现:在明清时期,“均田”一词的含义相当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内容。
1.指北魏到隋唐的均田制
在明清的文献中,人们在探讨土地占有问题的解决办法时,经常提到“均田”二字。如解缙《太平十策》提到“参井田均田之法而行之”[18](卷11);张瀚《松窗梦语》说到“均田、限田,行于创业之初甚易,行于今日甚难”[19](卷4,《三农纪》);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讲过“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纷纷”[20]。颜元谈过:“如天不废予,将以七字富天下:垦荒、均田、兴水利。”[21](卷66,《儒林传》)这些例子所讲的“均田”都是指北魏至隋唐时期实行过的均田制。为了节省笔墨,这里仅引解缙《太平十策》中的具体记载作为证明:
为今之计,参井田均田之法而行之,不以拘拘于方里而井,劳民动众,设沟治途,而事事合古也。……每丁受田若干亩,庐舍、邑居、池井、畜牧、山林、蔬果之地若干亩,树艺各随其土之所宜。一里之人,各治其私田若干亩,而共耕公亩若干亩,山林、畜牧之地亦如之。民年二十受田,老免及身后还田,卖买田地则有重刑。……如此贫富何患其不均,……先将古人井田均田小宗之法……类聚考订,刊行天下,长幼习读。[18](卷11)
解缙参照古代的井田、均田法为当时的统治者提出了一种有授有还、不准买卖的土地国有制。很显然,他在这里所参照的“均田”法,就是北魏至隋唐所实行过的那种均田制度。除此而外,决不能做其他解释。
2.按土地的多少、高下均平赋役负担
“均田”两个字的“均平赋役”含义,在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西汉时扬雄在其《方言》中说:“平均,赋也。燕之北鄙、东齐北郊,凡相赋敛,谓之平均。”这里“均”已和“赋役”有联系了。不过这还不是“均田”,而是“平均”,还不是“均平赋役”而是“赋役”。“均田”一词真正具有均平赋役的含义,是在唐朝后期。当时元稹写过一个“同州奏均田状”,其中所讲的内容就是关于均平赋役的事宜。如:“右件地并是贞元四年检量,至今已是三十六年,其间人口逃移,田地荒废,又近河诸县,每年河路吞侵,沙苑侧近,日有沙砾填掩,百姓税额已定,皆是虚额征率,其间亦有豪富兼并,广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税二三,致使穷独逋亡,赋税不办。州县转破,实在于斯。臣自到州,便欲遣官检量,又虑疲人烦扰。昨因农务稍暇,臣遂设法,各令百姓自通手实状。又令里正书手等,傍为稳审。并不遣官吏擅到村乡。百姓等皆知臣欲一例均平,所通田地,略无欺隐。臣便据所通,悉与除去逃户荒地及河侵沙掩等地,其余见定顷亩,然取两税元额地数,通计七县沃瘠,一例作分抽税。自此贫富强弱,一切均平征敛赋租,庶无逋欠。三二年外,此州实冀稍校完全。”[22](卷651)五代十国时期,周世宗柴荣搞过一个均田图,其中讲的也是关于均平赋税的问题。明清时期,关于“均平”指称均赋税的情形就更多了。明人章潢《图书编》说:“盖古之所谓均田者,因人而授之田,而无不耕之夫。顾赋有定籍,法不可以尽坏;人有定业,势有难以遽夺,是未可行也。今之均田云者,无亦欲因田以平其赋,使无不税之田乎。”[23](卷87,《均田论》)这是明显的一例。《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苏松·嘉定县志·徭役》记载,万历二十九年县令韩浚认为:“均田则可以均役,一县之田,势不可得均,而就所在一扇之中,计田若干,应编排年若干,一以田为准。于是贫者得以息肩”[24](原编P19)。《皇明经世文编》中黄廷鹄《役法原疏》谈到:“欲苏编役之害,则有均田之法在。……要使敛役之法,必以田为纲,每一役名下,即注承役田计若干亩,大户独名,细户朋名,亦使民自佥同会议,而长吏唯与之平亭焉。”[18](卷503)《清史稿》记载,康熙元年令苏松两府实行均田均役法,其具体内容为:“饬抚臣通行两府,按田起役,毋得凭空佥报,以滋卖富差贫之弊”[25](卷121)。这些记载也都说明了明清时期“均田”一词是有按照占有土地情况均平赋役负担的含义。因为根据土地的多少、高下来均平赋役负担的“均田”,其前提是必须搞清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种类和质量高低;“清丈土地”成为这种“均田”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明清的文献中,有时专门把为均平赋役而进行“清丈土地”的活动称为“均田”。如《天下郡国利病书》所引录《镇江府志》记载的“均田法”就是指清丈土地、搞好有关图籍,以使赋役负担趋于均平[24](原编P80-81)。嘉庆《濬县志》卷19载有《大明濬县均田善政碑》所讲的杨麒嘉靖初在濬县所搞的“均田”内容也大致如此。在这种场合下使用的“均田”,似与指“均平赋役”的“均田”有所区别,但实际上是一回事,其区别不过是一个着眼于这件事情的手段,一个着眼于事情的目的和归宿。因此,两者不可分割,我们不必根据两者的着眼点的区别,将指称“清丈土地”的“均田”看成是独立于指称平均赋役的“均田”的另外一类。
3.让绅富按资产捐纳财物以赈贫困,养乡勇
《国榷》载有兵科都给事中曾应遴的奏疏,他说:“今之绅富,皆衣租食税而吸百姓之髓者也,平日操奇赢以愚民,而独拥其利,临事欲贫民出气力相护,无是理也。……略借均田之法,使富者稍捐以赈贫,亦救民拨乱之策也”[26](卷100)。按照这个记载,当时“均田”具有让富者“稍捐以赈贫”的一个含义。但是,关于富者的具体捐纳方法并未说清。《国榷》所记的这个奏疏经过了删节;《崇祯长编》也载有这个奏疏,而且比《国榷》所记较详,其中关于“均田之法”的语句是:“然后强者(按:指老百姓中的身强力壮者)各籍乡勇,察照绅富岁入、地亩,照例捐租,名为均田,官籍其数上闻,而岁征其籽粒,以犒乡勇,而赈贫乏”[27](卷2)。这就是说,富者的捐纳办法是依据其“岁入”及“地亩”的多少,把一定的财物以“捐租”的名义捐纳出来,“岁入”及“地亩”合在一起实即绅富的主要资产。在这里依据其岁入及地亩的多少,也就是依据绅富的资产数量。“地亩”是确定“捐租”数量的依据之一,这当是这个捐纳办法之所以用“均田”命名的原因。这里将“照例捐租”也称为“岁征其籽粒”,又讲“捐”,又讲“征”,这是从不同的角度着眼而产生的,从绅富方面着眼则为“捐”,而从官府方面讲则为“征”。从《崇祯长编》的这个记载看,靠这种“均田”法让绅富拿出的财物有两个用途,一是“犒乡勇”,二是“赈贫乏”。“乡勇”是“籍”老百姓中的“强者”即身强力壮者组织起来的,而老百姓都是“穷民”,对他们的犒赏,也包含有赈济贫穷的意义。因此,通过这个“均田”法所获得的财物,最主要的就是用在“赈贫乏”之上。《国榷》里在删节这个奏疏时,只提到“赈贫”一个用途,正是抓住了它的主要精神。综合《国榷》和《崇祯长编》的记载,可以看出在明清时期“均田”的第三个含义就是让绅富根据其资产的多少,捐纳(从官府方面着眼为“征收”)一定的财物用来赈济穷困的老百姓,并充作供应乡勇的军饷。
至此,明清时期“均田”一词的一般含义已经弄清了。其三个含义中,只有第一个是讲地权问题的。但它是一种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在使用土地的数量上,它规定只有身份相同的人才是相等的,身份不同的人之间差别极大,文武官员和拥有勋爵的人可以得到大量的职分田、永业田。可见它与平分土地大不相同。既然明清时期“均田”一词的一般含义中没有平分土地的内容,就不能看到与李自成起义军有关的“均田”两个字,就望文生义地解释为“平分土地”。
第二,李自成起义军实际执行的土地政策没有可以称为“平分土地”的表现。前文述及,李自成起义军的土地政策分别为起义军占用一部分进行屯田及让原业主认耕自己的土地。这两项政策不仅说明不了李自成起义军曾经实行过平分土地,而且相反,它们表明李自成起义军的土地政策是跟平分土地不相容的。起义军的军事屯田政策没有把未参加起义的一般农民和土地结合起来,这当然谈不上平分土地。其让“业主认耕”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土地主人对其原有土地的所有权,也跟平分土地不相干,并且两者不可并存,因为倘要平分土地,就须否认原业主的所有权,否则就不可能平分土地。既然起义军宣布的是“许业主认耕”,那就是否定了改变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其中包括否定了平分土地的做法。根据《出劫纪略》的记载,在起义军宣布这一政策之后,“穷棍”曾经利用它夺占了地主的一些土地,但这不等于平分土地。另外,它是农民自己的行动,与起义军宣布的政策也不是一回事,严格说来,这种行动是违背起义军所宣布的政策。因此,即使农民的这次行动导致了土地占有的趋向平均,也不能因此而认为平分土地就是起义军的政策。起义军所宣布的土地政策就是这样地与平分土地不相干,甚至不相容。可见,看到与李自成起义军相关的“均田”两个字,就望文生义地解释为“平分土地”显然是偏颇的。
第三,就李自成的思想体系讲,他也不可能提出平分土地的主张。土地是封建社会里最重要的财产,欲提出平分土地的主张,就必须有明显的平均主义思想作为前提。就历史实际来看,太平天国是提出了平分土地主张的,当时为什么可以提出呢?显然是由于太平天国的领导者根据中国的社会实际,又吸收了基督教中的某些思想成分,提出了非常明确的相当完整的平均主义思想体系。而这种明确而完整的平均思想体系,在李自成起义军那里是见不到的。
农民阶级在封建社会里,由于是被压迫者、被剥削者,对现状是不满意的,他们可以产生并明确地提出否定封建社会等级森严、贫富悬殊的思想要求,这种思想要求的最高表现就是经济上的平均主义和政治上的平等要求。但是,由于“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28](P52)。所以在封建社会里,农民的思想也可以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不去提出否定封建制度的思想,其中包括不提经济上的平均主义主张和政治上的平等要求。这样,在各次农民起义中,情况就会不一致,有的可以提出平均主义和平等要求,有的则不一定,这种区别是因其具体条件而转移的。这个因具体条件而转移的情形比较复杂,当专文讨论。这里我们仅能从事实上来说明,在明末李自成起义中,在其整个思想体系中,并没有提出明显的平均主义思想。
李自成在崇祯十四年打下洛阳后,曾对洛阳群众说过这样一段话:“王侯贵人,剥穷人,视其冻馁,吾故杀之,以为若曹,令饥者以远近就食。男子二十岁以上愿从军者月食四十金, 敢能为将者倍之,从我可富贵,无为交手死”[14](卷8)。这里的“从我可富贵,无为交手死”几个字,很值得注意,这是李自成号召群众的一段宣言,而在这个宣言中,他给群众指出的前途既有“富”,又有“贵”。显然,这跟平均主义和平等要求是不一致的。这有力地说明,李自成没有把平均主义作为其斗争的一个目标来提出。
正是由于李自成没有提出平均主义的思想,所以在实际活动中,起义军就没有消灭财富占有不均的现象。不用说社会上的一般老百姓,即使在起义军内部也是如此。《平寇志》载:李自成起义军“以马为家,大头领有六七十骑,或百骑,小头领亦有二三十骑”,“掌盘子(头领)死,即择营中众人所推者立之,……其马匹留与其子”[4](卷6)。这个记载说明,在李自成起义军中,马是当作私有财产的,而且占有不平均,这反映出了李自成起义军中没有消灭贫富不均的现象。《平寇志》的这个记载,属于起义初期和中期的情况,至于起义进入高潮,特别是进入北京后,这种不均现象就更严重了。此类记载较多,这里不必赘引。
既然李自成没有提出完整而明确的平均主义思想,他就不可能主张对封建社会里最主要的财产——土地进行平分。既然没有平分土地的主张,他就不可能提出以平分土地为内容的“均田”口号。可见,从李自成的整个思想体系来判断,把与李自成起义军有关的“均田”口号解释为平分土地是不适宜的。
第四,将“均田”解释为“平分土地”,将造成原始文献不可通读。《罪惟录·朱之冯传》里说:“而‘贼’走间,盛称‘贼’均田赦赈等状”[1](传卷12)。玩味文义,这里的“均田”应该当做一种曾经实行过的制度来理解。“状”者,情况也。所谓“盛称‘贼’均田赦赈等状”,用白话说,就是大力宣扬起义者进行均田、赦、赈的情况。显然只有实行过,才能有“情况”可宣扬。由这点来看,我们更可以判断李自成起义军的“均田”口号,绝不能作“平分土地”解释。因为如上所说,李自成不曾实行过平分土地,倘要将其“均田”口号硬解释为平分土地,就与查继佐的这个记载相冲突了。而由于李自成的“均田”口号,只有查继佐的《罪惟录》有记载,对其解释无论如何是不能与查继佐的记载相冲突的,否则,那就无异于完全否定了李自成的均田口号的存在①。
上述说明,李自成起义军在实践上涉及土地问题不多,宣传上也不见涉及,在其所要解决的各种社会问题中,土地问题并非是放在前几位的。
土地问题是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明末农民最初发动起义的根源之一是土地的高度集中。可是为什么李自成起义军在崇祯十三年以后没有把解决它放在重要位置上呢?笔者认为:关键的问题是要注意时间。明末农民最初发动起义的根源之一虽然是土地的高度集中,但是到了崇祯十三年以后,情况却改变了。连续十几年的战争、灾荒,造成了人口的大量流亡和死亡,荒芜的土地随处皆是,缺少土地的矛盾从而相对缓和,而缺乏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问题却空前严重起来。此外,崇祯十年、崇祯十二年剿饷、练饷的相继加派,使赋税剥削问题也急剧突出,甚至使得人们由于害怕催征赋税而不敢占有土地。如《履园丛话》载:“前明中叶,田价甚昂,每亩值五十余两,至百两,然亦视其田之肥瘠。崇祯末年,‘盗贼’四起,年谷屡荒,咸以无田为幸,每亩只值一二两,或田之稍下,送人亦无有受诺者。至本朝顺治初,良田不过二三两。”[29](卷1,《旧闻》)这个记载清楚地说明了崇祯末年,土地价值的降低。这并不是孤证,现存河南省内黄县苏王尉村的《荒年志》碑,同样记载了这种情形,其中记载崇祯十三年内黄县“斗麦价钱六百文,斗米价七百文,斗豆价四百文”,崇祯十四年,“至五月,家家遭瘟,人死七分,当时有地无人,有人无牛,地遂荒芜。卖地为食者,每亩价止三百文。唯物类大贵,斗米价值一千七百文,高梁价九百文,斗麦价一千六百文,斗豆价一千五百文,独荞麦唯正当种时,每斗价三千五百文,牛犋每支三十千”。不用拿时价最高的荞麦的单价去折合,即便用时价一般的米麦去折算,一斗粮食也可买地五亩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土地问题在李自成起义军制定政策时,被放在次要位置,便是十分容易理解的事情。
笔者将崇祯十三年以后的土地问题说成是不太尖锐的问题,并非是全然否定它的存在。崇祯十三年曲阜圣裔孔尚钺和工部主事李振声关于缓和土地过分集中现象的建议,说明这个问题在一些地区仍旧是存在的。孔尚钺建议说:“夫民不饥寒则不思乱,人人有土则不饥寒。从古以来,人民有日生之象,土地无日长之理,此数盈而彼数歉,不均之叹,处处有之。富者动连阡陌,贫者地鲜立锥,饥寒切身,乱之生也,值此之由。合无令本地有司以理劝谕本地乡官,于地之太多者,或放其赎还,或容其佃种,而量收子粒。此亦周家井田之意,以八家养公田百亩,而八家之性命亦赖此以全活。所谓均无贫,乱萌其少息乎!”[30](P972)《明季北略》记有李振声的建议:“工部主事李振声请限品官占田,如一品田十顷,屋百间,其下递减。”[6](卷16,《李振声请限田》)但不管怎么说,这个时期土地问题已经排不到最迫切的地位了。前引倪元璐在崇祯八年就把“催科”问题,说成是“今民最苦”的记载,以及山西巡抚吴甡将凶荒、追呼、杀掠当成山西人民“三苦”的记载[2](卷252),就说明了这种情形。不能因为土地问题的相对缓和就无视其存在;同样,也不能因为其存在就一定把它说成是非常突出的问题。
笔者指出李自成起义军在崇祯十三年以后没把土地问题大张旗鼓地当成一个重点问题加以处理,也并非是全然不承认李自成起义军曾经处理过这方面的事情。笔者讲其土地政策的两种情形,便是肯定其曾解决这种问题。笔者的意见只是不要把这方面的问题过分强调、渲染,否则就不符合事实,不利于弄清这支起义军的真实情形。
在分析崇祯十三年以后李自成起义军深得人心的几项政策时,还有一个现象应该引起注意,即起义军的这些政策,明朝方面,特别是其中具有政治眼光的人早已注意到,也实行过,但实行得非常被动、缓慢而极不彻底。
1.关于赈济贫民。崇祯四年正月,曾“命御史吴甡赍金赴陕西赈饥”,赈济总数为银十万两。崇祯五年四月,又曾“发帑银五万,命御史梁炳赈饥陕西”。但需要赈济而不去赈济的情况也很多。如崇祯三年七月,“御史王道真上言‘寇起于饥,请发饷易米,一从保德河路,一从洛宜陆路,分赈饥民,庶收拾人心,解散余党’”。对于这个报告,皇帝的回答是“不报”[4](卷1)。由于赈济数额太少,无异于杯水车薪,因此起义之势日甚一日。崇祯三年六月,兵科给事中刘懋的一个奏疏就反映了这种情形:“当事以不练之兵剿之,不克,又议抚之。其剿也,斩获皆饥民也,真‘贼’咸饱掠以去。其抚也,非不称降,聚众无食,仍出劫掠,名降实非降也”。《平寇志》的作者管葛山人的一段评论也反映了这种情形:“秦盗之发难也,二三戍卒畏捕诛,亡走山谷间,饥人攘袂而攫食,马厮驿徒群噪而附之,非有辍耕太息下第失职之夫,思愤鸷为天下雄也。有良吏焉拯凶而弭害,蠲租以赈之,俾馁者得食,亡者言旋,即有不逞登高而呼,亦奚应之有哉!不此之虞而祸乱是崇,虽有荒瘵,莫之省忧,宜乎一决之不复振也。”[4](卷1)
2.关于减免人民的赋税负担。明朝统治者曾于崇祯十五年“免直省十二年以前税粮,有司混征者罪”。“六月,免开封、河南、归德、汝州去年田租。”[6](卷18,《免税修刑》)但其减免赋税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在起义的前期, 其政策是一般不准减税。崇祯六年“五月壬辰朔,山西巡抚许鼎臣以流‘寇’恣掠,请蠲积逋,并豫免数年额赋。不许”[4](卷1)。崇祯八年三月“丙辰,科臣刘含辉请蠲免陕西八年以前逋负。不许”[4](卷2)。这一时期不仅一般不准免税,而且税收在一天天增加,前面所述的剿饷、练饷的加派就是证明。直到崇祯十七年三月六日,明朝灭亡前十几天,官府才下令停止“剿饷”,灭亡的前一天(三月十八日),才被迫“尽罢加派新旧饷”。
3.关于军纪。明朝方面从上到下都曾注意到整顿军纪。如崇祯十三年五月,黄梅贡士吴卿在讲到官军屠杀老百姓冒充军功之弊时,提出这是“所当痛惩也”[4](卷3)。崇祯十五年五月,由于凤督高光斗“纵兵剽掠”,应天巡按郑崑贞曾对他进行弹劾。崇祯十五年七月,试御史王孙蕃弹劾“太监刘元斌监禁军南讨,拥兵不战,班师过山东,焚劫淫污,杀良冒功,欺蔽不法”,还得到了皇帝的表扬,“加职一级”[4](卷5)。但是,军纪问题却始终不能彻底解决,直到崇祯十七年三月初六日,崇祯皇帝在一个上谕里才不得不承认“将懦兵骄,焚劫淫掠”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4](卷8)。
4.关于平买平卖。在崇祯十七年三月初六日的上谕中,崇祯皇帝宣布“召买悉行蠲免”[4](卷5),表达了注意不侵犯工商业者利益的思想,但为时已晚。
李自成起义军所着重宣传和推行的四项深得民心的政策,是针对着当时最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提出的。明朝方面能够有人注意到,并在一定程度上加以实行,说明他们对当时的社会矛盾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但他们不能彻底实行,起码与起义军相比,在实行的程度上差得多。这反映出他们与起义军的本质差别。起义军能够比较彻底地执行这些政策,说明起义军是改造当时社会的革命力量,而明政府不能比较彻底地执行这些政策,说明它已无能力解决当时的社会问题。
明朝方面为什么不能解决当时的社会问题呢?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妨碍他们的利益。要赈济贫苦的老百姓,就需要有钱;要实行减免赋税的政策,则需要另找进财之路以应付经费、供应其生活上的挥霍;要整顿军纪,也需要有钱来保证,因为当时官军之所以抢掠严重,其中重要的一点原因是为了供给军饷。如《玄览堂丛书》中冯梦龙《甲申纪事》序说:“今未具饷而先聚兵,兵既聚而饷不足,于是倡为打粮之说,公然扫掠民间。”用平买平卖来代替对工商业者的随意掠夺,更需要有另外一笔钱来作经费,否则就满足不了他们的需要。这些钱都从什么地方出呢?贫苦的老百姓是赈济对象,自然不能够由他们负担,剩下的就只能是靠富室缙绅捐助。这样,明朝政府如果实行这些政策,就等于是自己损害自己的利益。个别眼光较远的人还可想得通,但绝大部分绅富是极其自私自利的,自然不会赞同。史料中记载了许多这方面的生动例证,仅举一例:崇祯十七年三月,明政府在临灭亡以前“设黄绫册募百官蠲助,限额浙江六千,山东四千,余各有差。魏藻德首输百金。陈演既放,未行,召入再三勉谕,自诉‘清苦,无以应,止有帽套一顶,当鬻之为军国助’。复征勋戚大臣,上等以三万为率。无应者,唯太康伯张国纪输二万。帝遣太监徐高谕嘉定伯周奎,宜为戚臣首倡,奎谢无有,高泣谕再三,辞益坚。高怫然起曰:‘皇亲如此,国事去矣,多金何为!’奎疏勉捐万两,帝少之,勒二万。奎密启求助于中宫,中宫勉应以五千两,令奎以私蓄足之。奎匿中宫所畀二千两,仅输三千两。太监曹化淳、王永祚等,有捐至三五万者。王之心富甲诸珰,上面谕之,仅献万金。合百官、勋戚、内臣所蠲,共得二十万。诸奄俱大书于门曰:‘此房急卖。’复杂出玩好,陈于市以求售。后之心为‘贼’拷掠,追银十五万,金玉他物称是。周奎钞得现银五十二万,珍币复数十万”[4](卷8)。可见,统治阶级中的大部分人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只考虑自身的私利,从而决定了他们不能比较彻底地实行解决当时最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各项政策。
至于起义军方面则是另外一种面貌,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成员是出身于社会的最底层,让绅富捐助财物,对他们毫无所损,相反,对他们还有极大利益。因为这样做可以得到广大贫苦群众的拥护,使自己壮大力量,立于不败之地。这便是起义军方面得以实行上述解决当时最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各项政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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